
向《青年在線》提問,讀者Mai Thủy表示她已經保留了6個月的失業保險。如果她去工作,公司再為她繳納12個月的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那麼她可以享受幾個月的失業補助?
關於上述問題,越南社會保險表示,享受失業補助的人必須滿足多個條件。
那就是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除了勞動者單方面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或享受養老金、每月喪失勞動能力補助的情況。
享受者還必須在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前的24個月內繳納至少12個月的失業保險。
此外,享受者需要在終止季節性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前的36個月內繳納至少12個月的失業保險。
如果勞動者簽訂並執行多份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和第一份勞動合同的僱主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勞動者需要在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向就業服務中心提交失業補助申請。
如果在提交失業補助申請後的15天內仍未找到工作,也視為滿足享受條件。
然而,規定排除了執行軍事義務、公安義務;學習至少12個月;被送入教養學校、強制教育機構、強制戒毒機構;被臨時拘留;執行監禁刑罰;出國定居;根據合同出國工作或死亡的情況。

現行《就業法》規定,每月失業補助金額為失業前6個月平均失業保險繳費工資的60%。
最高領取金額不超過國家規定工資標準的5倍,或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5倍。
目前基本工資為234萬越南盾/月,因此上述最高金額為234 x 5 = 1170萬越南盾。
根據《就業法》,失業補助的享受時間根據失業保險的繳納月數計算。
具體來說,如果繳納滿12個月至36個月,可以享受3個月的失業補助。之後,每增加12個月,可以額外享受1個月的失業補助,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因此,如果Mai Thủy滿足上述失業補助的條件,她可以享受3個月的失業補助。
社會保險機構建議她聯繫當地內務部的就業服務中心,並提供申請材料以獲得具體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