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廣義省警方近日抓獲一名已逃亡43年的女囚犯,並將其押解回監獄繼續服刑。該女子因殺人劫財被判處終身監禁,1983年從改造營逃脫後更名換姓,在林同省生活至今。
據《青年報》報道,阮氏雪(Nguyễn Thị Tuyết,1957年出生)於1979年殺害22歲的好友范氏福(Phạm Thị Phước),搶走一條金項鍊和一對金耳環,後因殺人罪和搶劫財產罪被判處終身監禁。1983年,她在嘉萊省金山改造營服刑期間逃脫,舊義平省警方發佈第166/TN號通緝令。
逃亡期間,阮氏雪化名陳氏碧蓮(Trần Thị Bích Liên),申報出生年份為1962年,遷至林同省吉仙2鄉吉安村生活,並組建家庭、育有子女孫輩。2026年10月16日,廣義省公安廳刑事執行與司法輔助警察處將其抓獲;18日,警方將其押解至省公安廳看守所處理。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黎友義(Lê Hữu Nghĩa)向《青年報》表示,已生效的終身監禁判決不可就同一犯罪行為重新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被兩次定罪”的原則,指出脫逃不影響原判決效力。
關於1983年的脫逃行為,黎友義指出,需依據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法律(包括1976年3月15日第03/SL-76號法令)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及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27條,若罪犯故意逃避且已有通緝決定,追訴時效自其投案或被抓獲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於更改姓名和出生年份的行為,黎友義表示,這本身不自動構成獨立犯罪,但若涉及使用偽造證件、偽造印章或文件等違法行為,則可能產生相應法律責任,需以具體調查結果和對應法條及時效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