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16日頒佈第390/2026號法令,修改補充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第24/2012號法令及此前修訂該法令的第232/2025號法令。新法令自同日起對金條和原料金的出口、進口作出更嚴格規定,由國家銀行通過年度限額和逐次許可證進行管理。
根據法令,金條和原料金的進出口須由國家銀行向企業和商業銀行發放年度限額及逐次許可證。原料金進口許可證依據貨幣政策目標和各時期黃金供求情況發放;出口原料金則面向持有黃金開採許可證的企業,且須滿足法令第11a條規定的條件。國家銀行自身的原料金進出口活動按總理決定免徵出口稅和進口稅。
法令對特定企業設定了分類許可條件。與外國簽訂珠寶、工藝品加工合同的企業,可申請進口原料金用於加工並出口加工產品;外商投資企業每年根據生產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執行情況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接受審核。在海外開採黃金的越南投資企業,以及持有開採許可證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別就進口本企業海外開採的黃金、出口本企業境內開採的黃金申請許可。
對於金粉、金溶液、焊料、金鹽、金線、金管及半成品珠寶等原料金,以及用於生產電子元器件、電子設備、醫療設備和醫療器械的黃金,進出口按企業登記證書、海關法律和相關專門法律執行,不再適用上述逐次許可程序。國家銀行行長負責規定黃金進出口許可證的檔案、手續和許可證期限。
獲發許可證的企業和商業銀行只能進口含金量99.5%以上的金條和原料金,並須公佈適用標準、重量和含量,對所公佈內容承擔法律責任。企業還須制定並向國家銀行報告黃金進出口內部規定和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原料金買賣、使用和庫存的數據系統,按規定向國家銀行連接並提供信息。進口原料金只能用於生產珠寶工藝品、出售給獲准生產金條的企業或出售給註冊珠寶工藝品生產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