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法律明確規定了廣告產品傳遞者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名人。
根據法律,廣告產品傳遞者是指直接通過網絡或其他形式廣告、推薦、確認產品、商品、服務的人,或通過穿著、懸掛、粘貼、繪製、使用以盈利為目的或其他政府規定形式直接廣告的人。
廣告產品傳遞者有權要求廣告提供者提供關於組織、個人、產品、商品、服務的真實、完整、準確信息以及與廣告條件相關的文件。
他們必須遵守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廣告時提供關於產品、商品、服務功能、質量的信息;根據稅法規定,從廣告服務產生的收入中履行納稅義務。
此外,廣告產品傳遞者有義務在國家有權機關要求時提供與廣告內容相關的文件;在廣告內容不符合要求時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法律規定的有影響力的人,在傳遞廣告產品時,除了上述義務外,還必須履行其他義務。
因此,有影響力的人必須核實廣告者的可靠性;檢查與廣告產品、商品、服務相關的文件;如果尚未使用或不清楚產品、商品、服務,則不得介紹。有影響力的人必須在進行廣告活動之前和期間通知廣告。
在網上廣告時,廣告產品傳遞者還必須遵守關於廣告、網絡安全、個人數據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兒童保護、互聯網服務管理和使用以及網絡信息管理的法律規定;必須根據稅法規定,對廣告服務產生的收入進行稅務登記、申報和納稅。
他們也不得將廣告產品放置在違反法律的內容內、旁邊、之後或之前;不得在違反法律的電子信息頁面、社交網絡、在線應用、數字平臺上廣告。
通過這樣執行《廣告法》(修訂版),名人“吹噓”廣告、虛假廣告的問題預計將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