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18日下午對《鐵路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時,國民經濟大學前副校長黃文強引用了南北高速鐵路項目的例子,該項目有許多企業表達了參與投資的願望。然而,草案尚未明確規定他們是否可以參與,以及選擇將基於哪些標準。與此同時,對於企業自行提出的項目,或按照公私合作(PPP)模式的項目,法律又明確規定了指定投資者的機制。
因此,他提議補充關於選擇私營企業參與國家主導的鐵路項目全部或部分的規定。具體標準可以交由政府規定,但需要確保三個原則:不改變項目的目標和技術標準;國家投入的資金必須比純公共投資減少;運營效率不低於預算投資方案。
為了給私營部門增加動力,黃文強提議參與鐵路發展的投資者在拍賣、投標與鐵路基礎設施相關的城市地區項目時,將按照TOD模式(公共交通導向發展)優先考慮。

他認為草案中只允許投資者在諮詢、項目準備階段僱傭外國承包商的規定不符合實際。目前許多施工、安裝包國內承包商沒有能力執行,必須僱傭外國承包商。因此,法律應規定如果使用外國承包商,必須承諾向越南方面轉讓技術和培訓人力資源。
此外,黃文強強調,無論是國家還是私人投資的鐵路項目,都應被視為公共基礎設施。被委託管理、運營、開發的企業必須遵守服務於全社會利益的交通基礎設施的一般規定。
據他介紹,越南目前尚未發展起鐵路工業,因此大部分項目的設備、材料都需要進口。然而,草案提議對國內尚未生產的服務於項目的商品免徵進口稅,存在被濫用的風險。他警告說,如果不嚴格規定,企業可能會在國外加工然後進口組裝——“扼殺國內鐵路工業”。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建議補充規定不得進口國家已委託或訂購越南企業執行的產品、零部件或服務。

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副主任阮明德中將強調,完善法律框架以疏通社會化投資資源,同時確保經濟區域之間的同步連接是迫切需求。這也是實施南北高速鐵路、城市鐵路線或老街-河內-海防線等國家重點項目的重
(編譯:Jon 越南中文社;審校:Suki;來源:VNExpre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