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正在就一項修訂法令草案徵求意見,擬調整內河航道危險貨物運輸的許可管理。草案提出明確中央與地方的發證權限、擴大免證情形並簡化手續,以降低企業的合規成本。

根據草案,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在其管理範圍內核發內河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但屬於國防部權限的情形以及第7類危險貨物除外。國防部負責為隸屬其管理的組織和企業發證,併為這些單位僱用的運輸方發證。第7類危險貨物包括放射性物質,其運輸許可繼續按原子能法律規定執行。

草案擬修改補充第34/2024/NĐ-CP號法令,其中一項變化是許可證覆蓋證件所載整條運輸線路,並在車輛經過的地方、在獲批線路和時間範圍內有效。運輸單位無需在沿途每個地方分別申請許可證。發證機關依據危險貨物的種類和組別決定運輸路線與時間。

草案還擬對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液體燃料、植保化學品及部分有毒危險化學品,按既定閾值規定免證情形。建設部強調,免證車輛仍須滿足技術安全、環境保護、消防、駕駛人員、事故應對等法定安全條件;按閾值分級和免證屬於國內行政管理事項,不減少法律規定適用的運輸安全、事故預防、消防和環保義務。

在運輸過程中更換車輛或駕駛人員的,草案要求運輸方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將替換車輛和人員的材料連同通知送交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在收到通知和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檢查,並書面通知替換車輛和人員名單;不同意的,須書面答覆。草案稱,這些修改旨在落實政府在海事和內河航道領域的分級、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方案,明確中央與地方責任,減少重疊並避免分級後出現管理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