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一名勞動者就公司安排在晚間及週末的培訓是否算作加班提出詢問。越南內務部在答覆中援引現行勞動法規指出,只要培訓由僱主提出要求或經僱主同意,相關時間就應計入帶薪工作時間,而非一律按加班處理。

內務部引述2019年《勞動法》第107條第1款對加班時間的界定:加班是超出法律、集體勞動協議或勞動規章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勞動時間。該部同時引述政府第145/2020/NĐ-CP號法令第58條第6款,其中規定,因僱主的要求或經僱主同意而進行的會議、學習、培訓時間,計入帶薪工作時間。

按照上述規定,勞動者參加僱主安排或認可的培訓,其時間首先歸入帶薪工作時間;若該培訓發生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則再依據《勞動法》第107條判斷是否構成加班。內務部建議提問者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對照法規執行,未就該公司個案作出單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