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下午分組討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時,多名代表聚焦停滯房地產項目的轉讓障礙。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武黃銀提出,現行法律要求開發商在轉讓項目前完成土地財務義務,但部分開發商因缺乏資金無法完成,項目因此長期擱置,新投資者也無法接手。她建議調整規則,允許在受讓方承諾履行剩餘義務的前提下轉讓此類項目。
武黃銀指出,草案第29條第3款已確立受讓方繼承轉讓方權利和義務的原則,且無需重新辦理項目檔案、規劃、建設許可等手續。但她認為,仍需配套設計擔保、押金、凍結賬戶等機制,確保受讓方實際履行對國家的財務義務。轉讓合同應明確未完成的財務義務、繼承主體和履行期限,以兼顧項目解凍與國庫收入保障。
同場討論中,代表楊明俊關注房地產數據互聯互通。他認為,草案推動不動產標識碼、電子交易和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有助於《房地產經營法》與《土地法》之間的數據銜接。經核實的交易數據可成為土地價格數據庫的重要輸入,用於制定更貼近實際的地價表和調整係數,減少各部門各用一套數據的情況。
對於期房交易中相當於合同價值5%的款項,楊明俊贊同草案設計的機制:款項存入信貸機構賬戶,購房者享有利息,開發商僅在滿足法定條件後才能支取。他認為這能促使開發商履行為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義務。但他提醒,若允許購房者同意自行辦證即解凍該款項,可能削弱保護效果;建議在開發商完成自身全部責任、交付合格材料後才解凍,此後因國家機關原因導致的辦證延遲則不應繼續扣押開發商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