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會近期就企業能否安排員工在週六上班作出說明,指出關鍵在於週六是否屬於公司規定的每週休息日。若週六本是按排班表或公司規章確定的週休日,企業要求員工當天上班,就須認定為調換休息日或安排加班,而不存在法律上所謂“借用週六休息日”的機制。

根據2019年《勞動法》,用人單位有權決定每週休息日為週日或一週中的其他日期,但必須在勞動規章中寫明,勞動者每週至少連續休息24小時。工會提醒勞動者應問清週六是否為週休日、公司是否另排其他週休日、總工時是否超限,以及加班工資是否足額支付。

若週六屬週休日而企業仍要求上班,須取得勞動者同意並遵守加班時限。勞動者在週休日加班,至少按現行工作工資或實付工資單價的200%支付。法律同時規定,正常條件下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8小時;按周安排工作時每日最多10小時且每週不超過48小時,並須通知勞動者。

加班時間每月不超過40小時、每年不超過200小時;紡織、製鞋、電子、農林業與水產加工、電力供應、電信、煉油、供排水等行業可組織每年最多300小時加班。國家鼓勵企業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

工會還提示勞動者享有帶薪個人休假和無薪休假權利:本人結婚3天,子女結婚1天,父母、養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或父母、兄弟姐妹結婚,可無薪休假1天,均須通知用人單位。

處罰方面,依據第283/2026號法令,企業安排正常工時超限或未經勞動者同意要求加班,罰款2000萬至2500萬越南盾;要求加班超限或未保障工間休息、換班休息,按受影響人數罰款500萬至7500萬越南盾;違反週休、年休或節假日休息規定,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