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21日就《菸草危害防控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進行討論,是否繼續保留菸草分銷、批發和零售許可證,還是轉為經營條件管理結合事後檢查,成為當天討論的焦點之一。部分代表主張取消這三個環節的許可證,認為現行許可主要依據檔案文件審批,並未直接決定投放市場的菸草數量或消費者接觸程度。
嘉萊省國會代表範玉林在小組討論中表示,贊同繼續按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對菸草經營活動嚴格管理,但這不意味著所有經營環節都必須辦理許可手續。他認為,在法律中強制要求許可證可能增加合規成本,給企業和經營戶帶來額外行政壁壘;投資法允許對有條件經營行業採取包括事前檢查和事後檢查在內的多種管理方式。
範玉林還提出許可的實際效果問題。他稱,若每份有效期為5年的許可證辦理費用約為600萬越南盾,摺合每個經營場所每年約120萬越南盾,擴大到分銷和零售體系後,合規成本可能成為經營者的負擔;管理部門也需投入人力、時間和經費接收、審核和處理檔案。他建議在取消許可證的情況下應用技術,連接經營登記、電子發票和商品溯源數據,並明確地方政府與職能力量的檢查監督責任。
興安省國會代表段氏清梅持相近立場,建議考慮取消菸草分銷、批發和零售許可證,改為通過經營條件和加強事後檢查進行管理。她表示,繼續嚴格管理菸草生產、進口和經營是必要的,但法律規定也應保障經營環境便利、透明,避免在貨物流通過程中增加並非真正必要的手續。
嘉萊省國會代表黎黃英則提到許可暫停執行的時間安排。他稱,政府第66.18/2026/NQ-CP號決議允許在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間不執行部分許可手續;若從2027年3月1日起現行法律規定的許可要求恢復適用,數十萬個正在營業的銷售點可能在法律條件方面遇到困難。
討論中還有代表提到,若法律繼續規定強制許可,可能出現新發、修改補充和重新發證等手續,而政府第19/2026/NQ-CP號決議已規定不執行這些手續。範玉林同時強調,保護社區健康必須放在首位,但若能找到既滿足菸草危害防控目標、又減少不必要成本和手續的管理方式,則應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