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上午在第二會期會議上聽取《投資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草案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完善外資市場準入政策,允許政府根據經濟社會條件和國家管理需要,對限制外資准入的行業規定放寬條件。
財政部長吳文俊在呈文中表示,修訂旨在繼續完善投資制度,為投資活動創造便利並提高吸引和使用資源的效率。對於准入條件由國會或國會常務委員會權限文件規定的情形,政府須在頒佈前報告國會常務委員會徵求意見;放寬措施須保障國防安全、公開透明、不歧視,並符合國際承諾。
草案還調整投資優惠與支持政策,使其與投資者承諾掛鉤,新增供應鏈發展、高科技產品生產、固定資產投資、培訓與科研合作等支持形式,並擴大對鼓勵投資領域項目的優惠。特別優惠支持設有期限,與轉讓技術、研發、培訓越南勞動者、發展國內供應商和綠色轉型等承諾綁定;投資者未履行承諾的,優惠支持可被調整或收回。
草案另提出,生態工業園區內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最高為規定折舊水平的兩倍;基礎設施投資項目運營期限延長至最長70年。草案還劃分國家管理職責,由財政部管理經濟區,工貿部主持工業園區和出口加工區管理,並同步修訂民事判決執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代表審查機構表示,委員會多數意見基本贊同修訂《投資法》的必要性,認為有助於落實關於外資經濟發展的第10號決議和第18號結論,破除體制機制政策障礙。對於放寬外資市場準入,多數意見基本認同擴大准入的方向。
審查機構建議,授權政府放寬准入須確保法律體系的合法性與統一性,不違反越南加入的國際條約;對特別優惠支持,應規定確定受益項目的基本原則和標準,明確“輻射帶動”“創造發展動力”和提升經濟競爭力等標準,並釐清總理、政府與國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超常規優惠政策上的權限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