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23日上午審議《投資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受政府總理委託,財政部長吳文俊向國會作呈文,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範文買作審查報告。草案共3條,集中於完善外資市場準入政策、與投資者承諾掛鉤的優惠支持政策、簡化投資手續以及提高國家管理效率和推進數字化轉型四項內容。

吳文俊表示,此次修訂旨在及時將新主張制度化、解決實踐中的障礙,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加強與國內經濟的聯結,同時簡化手續、推動綠色轉型和數字轉型。草案提出營造透明、穩定、一致並符合國際慣例的投資經營環境,力爭到2028年使越南投資環境進入東盟前三和全球前30。

在外資准入方面,草案允許政府根據經濟社會條件和國家管理需要,規定放寬限制准入行業的外資准入條件;若相關條件由國會或其常委會權限文件規定,政府須在頒佈前報告國會常委會徵求意見。草案還補充供應鏈發展、高科技產品生產、固定資產投資、合作培訓、科研等支持形式,特別優惠支持與轉讓技術、研發、培訓越南勞動者、發展國內供應商和綠色轉型等承諾掛鉤,未履行承諾可能被調整或收回優惠。支持通過投資支持基金落實,以實際發生的合規費用為基礎,在國會每年決定的中央預算範圍內執行。

草案還允許生態工業園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最高為規定折舊水平的兩倍,並將基礎設施投資項目運營期限延長至最長70年。在簡化手續方面,草案擴大特別投資程序的適用範圍,並完善投資者選擇及申請國家交付海域項目的程序。國家投資一站式門戶網站將定位為統一數字平臺,逐步實現全流程在線辦理投資手續。草案同時劃分國家管理責任,財政部管理經濟區,工貿部主持管理工業園區和出口加工區,並修訂民事判決執行法若干規定以保持同步。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審查報告稱,多數意見基本同意修訂的必要性,認為有助於落實關於外資經濟發展的第10號決議和政治局第18號結論,破除體制機制政策障礙。但委員會建議政府仔細核查修訂內容與相關法律的銜接,確保法律體系統一同步。

針對外資准入,多數審查意見基本贊同擴大市場準入的方向,但認為需審慎考慮授權政府決定放寬由國會法律、決議、法令、國會常委會決議及越南所加入國際條約規定的准入條件,確保合法性、法律體系一致性且不違反國際條約;放寬應按適當路線圖進行,並充分全面評估影響,尤其是對敏感行業和國防安全要求的影響。

關於投資支持基金,多數意見主張維持現行規定,即政府頒佈詳細規定前須報告國會常委會徵求意見,以在基金財務規模大、影響範圍廣的背景下加強監督。對於特別投資優惠支持,委員會建議在法中明確確定享受特別優惠項目的基本原則和標準,特別是溢出效應、發展動力和提升經濟競爭力等標準,限制將過多決定性內容交由下位法規定,並明確優惠支持與投資者履行承諾結果掛鉤的機制。

委員會還建議明確特別投資程序與收回土地、交付土地、出租土地手續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土地尚未收回的情形,並準確核查引證條款以確保與土地法一致。對於國家一站式門戶網站,需明確其與國家投資數據庫、國家投資信息系統的關係,確定管理、更新、連接、共享和開發數據的責任,確保投資者無需重複提供國家機關數據庫已有信息。委員會還建議繼續核查過渡條款,避免出現法律空白並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