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分組討論《海洋海島資源與環境法》修訂草案,多名與會代表贊成修法必要性,認為現行法律框架需要覆蓋海洋資源綜合管理、海洋空間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討論中,國會副主席阮鴻延表示,草案的一項重要轉變是從以行業為主的管理轉向現代、綜合、統一的海洋空間治理。
阮鴻延同時指出,草案對海洋空間綜合管理與行業管理之間的邊界規定尚不夠清晰。他認為,如果調整範圍過寬、覆蓋已由專門法律規範的活動,可能造成權限重疊、增加行政手續和合規成本,因此建議修訂第一條,明確本法調整海洋空間的綜合管理、分配與使用協調,行業活動則依照相應法律進行並符合本法確立的綜合管理原則。他還建議在第五條補充解決衝突、保護已確立合法權益、保障國防安全以及在生態系統承載限度內開發等原則。
國會副主席阮克定表示,該草案與《環境保護法》《國家邊界法》《海洋法》《土地法》等多部法律相關,要求全面梳理哪些屬於特殊規定、哪些屬於一般規定,避免重疊和矛盾。他說,法律之間存在交叉可以接受,但重疊、矛盾以致無法確定適用哪部法律則不可接受,必須找出交叉部分加以處理。
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海提出,海洋治理應按空間統一而非按行業分割,環境治理應基於數據和風險,減少手續但明確責任;擴大資源開發權須同時建立管控機制和保護責任。他評價草案已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海上投資項目面臨的障礙,但以海域所涉資產所有權登記的具體規定仍不清晰,建議明確海上風電、油氣、海洋養殖等大型項目在海域使用資產的權利,類似土地附著財產權。他還建議規定國家海洋空間規劃具有最高效力,並明確海洋空間使用出現重疊衝突時的最終決定機關。
廣南省國會代表何氏英詩就民眾接近海洋的權利提出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九條補充對現有項目的處理機制。她提出,地方政府應排查未保障入海通道的區域,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優先調整規劃、安排替代通道或與投資者協商;如涉及合法土地使用權和財產權,應按規定給予補償和支持,並明確整改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