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分組討論《海洋海島資源環境法》修訂草案,海防市國會代表武文進在會上就民眾近海通道和海域使用金兩項內容提出意見。他稱,修訂既要為海洋經濟開闢新機制,也要預先評估和控制可能產生的風險,使民眾權益、企業投資和國家長遠利益得到兼顧。
武文進引述現行海岸保護走廊執行情況稱,已有21個地方批准須設立海岸保護走廊的區域清單,但只有13個地方完成界樁埋設,已設立走廊總長度僅約達海岸線長度的一半。他認為這已不只是潛在風險,民眾利益與企業利益的對立已引發糾紛,給已建成工程的處理帶來困難,並主張在法中直接規定組織落實民眾近海通道權的責任。
他建議明確海岸保護走廊劃定、公佈和埋設界樁的期限,建立公開近海通道出入口以便民眾監督的機制,並規定管理部門在推進遲緩或發生侵佔、阻礙公共通道時的責任。他還提出,應進一步明確實施資源和現有項目、工程的處理原則,既保障社區近海通道,也不損害依法投資企業的正當權益。
在海域使用金方面,武文進稱,當海域使用權可以轉讓、抵押、出資時,定價、收多少和如何收取都須審慎計算。他評價草案已列出確定海域使用金的依據,但定價原則、審定機制和價格決定權限仍需進一步明確,因為同一面積的海域,有的適合海上風電,有的適合水產養殖,有的宜於旅遊,條件和盈利能力各不相同。
他警告,價格過低會造成國家減收,過高則企業不願投資;若定價原則不清、缺乏透明、各地各按一套做法,不僅給企業造成困難,也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甚至造成國家資源流失。他建議評估各類海域使用金計算方案對不同開發類型的影響,明確定價原則、決定權限、審定機制、公開和監督,避免同一政策各地執行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