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已向168個鄉、坊和昆島特區發出文件,指導關於接收土地使用權協議檔案以實施經濟社會發展項目的事宜。
據此,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確認自2025年7月1日起,根據土地法第127條第3款c點規定,關於接收土地使用權以實施經濟社會發展項目的協議,國家無償劃撥土地或每年收取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必須有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書面批准。
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建議各鄉、坊和昆島特區人民委員會根據相關土地法律規定,主動接收土地使用權協議檔案以實施項目,依法審查並出具批准文件。
在實施過程中,如確實遇到困難和障礙,建議鄉、坊和昆島特區人民委員會緊急報告,提出具體意見併發送至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以獲取指導。
2024年土地法第127條第3款c點規定,通過土地使用權協議實施經濟社會發展項目的土地使用條件,必須有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書面批准。
然而,151/2025號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3月1日生效)規定了對兩級政府在土地領域的權力下放和授權,關於接收土地使用權以實施項目的協議,國家無償劃撥土地或每年收取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書面批准權被下放給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因此,自2025年7月1日起,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出具書面批准,允許企業在當地通過協議獲得土地使用權,以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