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上午(7月11日),黃氏翠蘭(前永福省委書記)被審判團判處14年有期徒刑,罪名是受賄。
黃氏翠蘭在永福、廣義前領導受賄罪中獲刑最高。前永福省委書記被指控從阮文厚(福山集團主席)處受賄250億越南盾和100萬美元。
今天上午,黃氏翠蘭穿著白色襯衫,深色褲子,戴著口罩坐在被告席的右角,在審判團宣佈判決時一直低頭。
永福也是此案中前領導、幹部被審判最多的地區,共有15名被告。其中一些人獲得緩刑,其餘被判最低3年有期徒刑,最高是黎維成(前省長)被判12年。

廣義省前領導被法院判處7年至8年有期徒刑,罪名是受賄。其中前省委書記黎維字被判7年。
富壽省前領導吳德勇(前富壽省委書記)、阮段慶(前富壽省主席、前富壽省委書記)同被判30個月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福山老闆在41名被審判的人中獲刑最高,阮文厚因三項罪名被法院判處總計30年有期徒刑。
據此,初審法院判處阮文厚(福山集團主席)14年有期徒刑,罪名是行賄;7年有期徒刑,罪名是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9年有期徒刑,罪名是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
審判團宣佈判決時評價,發生在福山集團和一些地區的案件特別嚴重,被告的行為也被評價為非常嚴重和特別嚴重。
被告的行為還侵犯了相關機關、組織的信譽、尊嚴,給國家財產造成了特別嚴重的損失、浪費。從而導致了招標中公平性、透明性的不保障,並對投資環境、社會資源的調動產生了不良影響。

被告的行為被評價為社會輿論中引起憤慨、不滿,是一部分不小的幹部、黨員原為各省關鍵領導的思想政治、道德、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退化的表現…並且“威脅到各地政權的存亡”,判決書指出。
阮文厚實施的一些項目,其行為的性質、程度、後果、損失各不相同,有的直接,有的間接。但該被告的行為是其他被告實施錯誤行為的前提和條件。
“每個被告的行為都是導致後果、損失的犯罪行為鏈條中的一個環節、一個部分。
因此,對每個被告、每項罪名,根據被告行為的性質、程度、後果,嚴格適用刑罰是必要的,以處理那些行為違背國家、人民和社會利益的個人”,判決書指出。
關於減輕情節,初審法院“高度評價”被告有積極認識,與調查機關合作,特別是阮文厚、福山集團的被告和被告鄧忠橫。
審判團認為,福山集團主席和被告的積極合作有助於澄清案件。

初審法院注意到一些人是前地方領導、幹部,工作成績突出,獲得多項獎狀表揚,對地方發展有貢獻,家庭有功,積極參與慈善活動,並有許多民眾、單位請求減輕刑罰。
在41名被審判的人中,有15人年齡較大,一些被告是正在撫養小孩的婦女。
審判團分析每個被告的行為,認為一些人是下級,按照指示行事,服從,犯罪角色次要,沒有牟利動機,沒有受益或受益很少。
權衡被告的功過,初審法院對所有被告,除阮文厚的行賄罪外,都給出了低於刑罰框架和相鄰刑罰框架的刑罰。
“後必須對犯罪行為負主要責任,儘管被告已經誠懇,非常積極地彌補後果,但被告的錯誤已經操縱、墮落、變質、墮落了許多地方的多代領導、幹部,因此必須嚴懲”,判決書指出。
根據指控,阮文厚已經向永福、廣義省前省委、人民委員會、各部門的被告行賄1320億越南盾。
對於受賄或非法受益的款項,法院命令全部上繳國庫,確認被告已經上繳足夠的1320億越南盾。

對於案件的損失,結論是11640億越南盾,原則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並造成損失後果的被告必須連帶賠償彌補。
然而,實際上後是直接受益並使用全部款項的人,因此審判團命令福山老闆必須全部上繳。
判決書指出,至今阮文厚和福山集團以及一些被告已經上繳彌補11740億越南盾,超過了必須履行的義務,還不包括已經從後處沒收的501兩黃金。
因此,法院宣佈解除對被告和相關人員財產的限制措施,解除對在調查過程中被沒收、查封、凍結、禁止交易的黃金、不動產、房產證等的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