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資源與環境經濟研究所已向總理、政府監察部、財政部提交文件,建議不對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8月1日)已完成100%財務義務的項目,追溯省級機關已頒佈的土地款決定(如估價報告)。
除非在8月1日後未繳納土地使用費或有司法機關關於追繳土地使用費的決定。
此舉旨在確保法律體系的穩定性,併為私營經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據胡志明市資源與環境經濟研究所所長範越順博士介紹,2013年土地法規定了5種確定土地價格的方法,並設有土地價格框架。
而2024年土地法取消了土地價格框架,並規定對房地產項目採用剩餘法計算土地使用費。
近期,政府監察部進行了多次與土地使用費相關的檢查,建議省級機關審查因採用比較法而非剩餘法在2013年土地法下的估價差異導致的追繳款項。同時,一些已完成100%財務義務的房地產項目,個人轉讓後已建成住宅超過10年,仍被建議追繳。
“這將導致法律體系和公務執行責任的不穩定,引發省級參謀機構的恐懼心理,延緩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影響私營經濟發展目標”,範博士建議。
範博士還提議政府需明確規定採用何種估價方法確定各項目應繳納的款項。同時,需將財政部正在修訂的第103/2024號法令中追繳土地使用費的比例從5.4%降低。
最近,關於修訂和補充第103/2024號法令的意見,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也建議應從計算追繳補充土地使用費的時間中扣除180天,對應省級人民委員會允許頒佈土地價格的最長期限,以確保企業公平。
協會認為財務義務應從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計算。從土地交付時點追溯將給企業帶來負擔,進而將追繳的補充款項轉嫁給購房者,降低購房能力,導致供需失衡。
同時,大多數財務義務延遲的情況是由於管理機構的障礙,而非企業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