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727號決定中,內務部公佈了公務員暫停工作的程序。
公務員可能被暫停工作的情況
內務部明確指出,公務員在以下情況下可能被暫停工作。包括違反道德品質、生活方式引起負面影響、輿論不滿、對組織、個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有濫用職權、消極行為、給人民、企業、機關、組織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帶來麻煩的行為。
故意拖延、推諉、逃避責任、不執行屬於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正在被審查、處理紀律而故意不執行有權機關在審查、處理其違規行為過程中的要求。
或利用職務、權力、自己或他人的影響,干擾、阻礙審查、處理工作,或如果繼續工作可能對紀律審查、處理造成困難。
已被黨紀處分並正在等待審查、處理政府職務,如果繼續工作將對機關、組織、單位的活動產生負面影響。
有監察、檢查、審計機關、訴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的暫停工作建議書。
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有權機關建議的情況。
自收到建議之日起最多2個工作日內,作出暫停決定
根據內務部的指導,自確定有暫停依據之日起最多2個工作日內,機關、組織、幹部參謀部門有責任報告、建議負責人作出暫停決定。
自收到機關、組織、幹部參謀部門的建議之日起最多2個工作日內,負責人應對公務員作出暫停工作的決定。
如果暫停工作不符合規定或當有結論公務員未違規時,自具備充分依據之日起最多3個工作日內,負責人應撤銷對公務員的暫停工作決定,並報告有權管理公務員的上級機關。
暫停工作決定和撤銷暫停工作決定(如有)必須在公務員使用的機關、組織、單位內公佈,併發送給相關機關、組織、個人。
關於處理期限,自確定有暫停依據之日起最多4個工作日。
執行機關是有權任命和管理的上級機關負責人;使用公務員的機關、組織、單位負責人。
此外,內務部還公佈了關於免職、辭職、退休、借調、任命、重新任命等公務員、職員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