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正在徵求意見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生產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36個月以下嬰幼兒營養產品、補充食品和高風險群體的食品生產設施必須採用國際標準之一。
這些標準包括良好生產規範(GM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系統(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ISO、國際食品標準(IFS)、全球食品安全標準(BRC)、食品安全系統認證(FSSC)或等效標準。
從生產地點、初步加工、加工、儲存、輔助系統、機械設備、質量檢查、技術文檔和人員等整個流程都必須滿足所選標準的要求。這是與現行法律相比的新變化。
起草機構認為,《食品安全法》自2010年頒佈以來,對功能性食品的認識有限,管理體系未能控制這類產品在生產和市場流通中的質量。
目前,尚未有規定強制要求生產醫用營養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或嬰幼兒產品的設施採用國際標準,儘管這些是高風險群體,直接影響患者和兒童——需要更嚴格保護的群體。

補充追溯來源和廣告控制規定
本次草案提議對高風險和中風險產品強制進行流通註冊。註冊號的所有者必須負責管理產品從生產、進口到流通的整個過程。此外,食品和食品原料、添加劑、加工助劑將被分為三類風險:高、中和低。相關部門將規定分類原則和標準,以實施相應的管理和檢查措施。
草案還增加了食品來源追溯的權利。根據第36條,追溯不僅可以在管理機構要求或發現產品不安全時進行,還可以在消費者有需求時進行。與現行法律相比,這是對公眾信息獲取和監督工具的顯著擴展。
關於廣告活動,草案禁止虛假或誤導性廣告;使用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患者或醫生、藥劑師的言論、文章來推廣食品。經營保健食品、補充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36個月以下嬰幼兒營養產品的企業在使用有影響力的人進行廣告時,也必須公開贊助關係。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預計將於10月由政府提交國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