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727號決定中,內政部指導了公務員和官員的辭職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這一決定,公務員只有在不屬於以下5種具體情況時,才能自願辭職:
公務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刑事責任的追究。
公務員未履行與招聘機關、組織承諾的服務期限。
公務員未完成對機關、組織負責的款項、財產的清算。
由於機關、組織的工作要求或尚未安排替代人員。
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機關的規定。
對於官員,內政部指導只有在個人單方面終止工作合同的情況下才能解決辭職問題。
公立事業單位在規定的條件下單方面終止與官員的工作合同;公立事業單位在確定期限的工作合同結束時不再與官員續簽工作合同。
對公務員執行行政程序的機關是管理機關或根據規定被授權招聘公務員的使用機關。
對於官員,是使用官員的公立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有權管理官員的機關。
關於執行程序,決定明確指出,公務員自願申請辭職需向管理機關或被授權解決辭職問題的機關提交申請。
自收到公務員自願辭職申請之日起30天內,如果同意辭職,則管理機關或被授權管理機關的負責人應作出公務員辭職的決定。
如果不同意,應以書面形式回覆並明確說明理由。
對於官員,執行程序也基於官員的書面申請。
自收到官員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如果同意官員辭職,則公立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應終止工作合同並按規定解決官員的辭職制度。
如果不同意官員辭職,應以書面形式回覆官員並明確說明理由。
公務員自願辭職的制度和政策
此外,2025年第170號法令也明確規定了公務員自願辭職或被辭職的制度和政策。
因此,自願辭職的公務員將享受以下辭職補貼:
獲得3個月當前工資的補貼。
每工作一年(強制社會保險繳納)獲得1.5個月當前工資的補貼。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保留強制社會保險繳納時間或一次性享受社會保險。
當前工資是指辭職前一個月的工資。
月工資包括:按職級、級別的工資;領導職務津貼;超框架工齡津貼、職業工齡津貼和工資保留差額係數(如有)根據工資法律規定。
對於工作總時間在6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補貼標準為1個月的當前工資。
已收到退休通知或屬於精簡編制情況,或根據法律規定被迫辭職的公務員,不屬於享受上述辭職補貼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