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早間新聞:提議補充護照收回、取消護照價值的情況

司法部公佈了審查修改、補充與安全秩序相關的10項法律若干條款的法案檔案。該法案由公安部主持起草。

在修改、補充的法律中有越南公民出入境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修改、補充的法案中,公安部提議補充收回、取消護照使用價值的情況。

現行法律規定包括取消有效護照因丟失而失效的4種情況。

收回、取消被剝奪越南國籍、被取消越南國籍決定的人的護照使用價值。

收回、取消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在不再屬於使用對象的情況下仍有效的使用價值。

收回、取消已發給本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的人的護照使用價值。

而在修改法案中,公安部提議補充3種情況包括:對於已獲得同類新護照的情況,取消舊護照的有效使用價值。

收回、取消已發給但個人信息錯誤的護照使用價值。

取消被通緝人的護照使用價值。

現行法律還規定,簡化程序頒發的普通護照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不得延期。

而在修改法案中,公安部提議補充為:“簡化程序頒發的普通護照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不得延期,且僅在出境越南或入境越南時一次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