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10部涉及安全秩序的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被修改的法律包括《越南公民出入境法》,涉及護照的多項新規定。

補充3種收回、註銷護照使用價值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補充了3種收回、註銷護照使用價值的情形。具體包括:對已獲發新普通護照的情況,註銷尚在有效期的普通護照使用價值。

收回並註銷已獲發但信息錯誤的護照的使用價值。註銷被通緝人員的護照使用價值。

根據現行規定,收回、註銷護照使用價值的情形包括:註銷遺失的尚在有效期護照,或自職能機構約定返還護照之日起超過12個月公民未領取護照且未書面說明未領取原因的情況。

收回並註銷已退出越南國籍、被剝奪越南國籍、被取消加入越南國籍決定的人員的護照使用價值。

收回並註銷尚在有效期的外交護照、公務護照,針對不再屬於使用對象的人員。

收回並註銷已發給屬於《越南公民出入境法》第21條第1款規定情形人員的護照使用價值。

多項護照新規定

其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內容是修改、補充關於按簡化程序簽發的普通護照有效期及使用價值的規定。

明確這一內容有助於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減少在為公民辦理檔案時的實際困難。

具體而言,新法規定按簡化程序簽發的普通護照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不得延期,且在出境越南或入境越南時僅限使用一次。

新法補充了關於在國內簽發普通護照的規定。據此,申請護照者需提交填寫完整信息的表格、2張照片及相關證件,並出示公民身份證或芯片身份證或電子身份證或尚在有效期的護照。

補充了關於在國外簽發普通護照所需證件的規定。具體包括:公民身份證或芯片身份證或電子身份證的複印件,以及越南有權機構簽發的其他相關證件(若與最近一次簽發的護照信息有變更)。

此外,新法還補充了可獲發外交護照的情形,以及可獲發公務護照的情形。具體包括:越南祖國陣線直屬政治-社會組織的副職領導人可獲發外交護照。

省級、縣級人民委員會直屬專業機構的負責人可獲發公務護照。

越南公安部也已頒佈2026年第69號通知,修改、補充2023年第31號通知中關於護照樣本、通行證樣本及相關表格的若干條款。據此,自7月1日起,將有9種新表格用於普通護照的簽發、恢復及報失手續,並在全國範圍內正式適用。

被替換的表格包括:國內14歲以上人員申請普通護照的表格(TK01表);14歲以下兒童申請護照的表格(TK01a表);國外14歲以上人員申請普通護照的表格(TK02表);國外14歲以下兒童申請護照的表格(TK02a表);國外越南公民申請護照時的身份確認表(TK03表);申請恢復普通護照使用價值的表格(TK04表);普通護照報失單(TK05表);未領取護照說明單(TK06表)以及普通護照報失單轉交通知單(VB01表)。

通知規定,若在7月1日前已提交申請簽發、註銷、恢復或報失普通護照的檔案但尚未有處理結果,則無需按新表格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