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峴港市人民法院剛剛判處被告黎文成(46歲,居住於廣南省會安市)1年6個月監禁,罪名是逃稅;13年監禁,罪名是濫用信任侵佔財產。
在法庭上,黎文成承認了所有逃稅行為…
根據案件檔案,黎文成介紹張氏金春購買範明勝(範明勝委託高成美夫婦在紅簿上署名)位於廣南省昇平縣平陽鄉的一塊土地,價格為85億越南盾。
由於該地塊面積增加了800多平方米,尚未獲得紅簿,雙方未能簽署合同,僅簽署了承諾轉讓合同。
張金春向黎文成轉賬83億越南盾作為定金,黎文成又轉給範明勝超過68億越南盾。
之後,黎文成受張金春委託辦理重新頒發紅簿手續以簽署轉讓合同。高成美也授權黎文成有權改變用途、分割地塊、轉讓等。
當黎文成辦理重新頒發紅簿手續以轉讓給張金春時,發現地塊面積比最初協議增加了480平方米。黎文成要求張金春額外付款才轉讓,但由於被告提出高價,對方不同意。
此時,該地區地價上漲,黎文成未經張金春和範明勝、高成美家庭同意,擅自以210億越南盾的價格將地塊轉讓給馮英俊夫婦。
之後張金春要求黎文成儘快完成轉讓手續,但被告提供虛假信息,稱正在辦理重新頒發證書手續尚未完成。
當張金春發現黎文成擅自將地塊轉讓給馮英俊夫婦後,要求賠償。被告支付給張金春60億越南盾,剩餘23億越南盾尚未支付。
同時,當黎文成以210億越南盾的價格將地塊轉讓給馮英俊夫婦時,但簽署的轉讓合同金額僅為4.6億越南盾。
黎文成使用4.6億越南盾的轉讓合同申報個人所得稅,減少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
被告逃稅的個人所得稅金額超過4.1億越南盾。
如何處理買家?
起訴書提到對馮英俊:與黎文成簽署的土地轉讓合同價值不實,導致黎文成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正確。
馮英俊的行為為黎文成逃稅提供了條件和幫助。
調查機構以逃稅罪對馮英俊立案調查。然而,調查過程中確定其犯罪行為屬於較輕情況,作為從犯幫助,未獲利;已主動彌補後果;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不存在,且稅務局建議調查機構考慮適當處理。
調查機構根據刑法第29條第3款和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款a項,決定對馮英俊的逃稅罪終止調查是有依據的。
至於阮氏紅雲(馮英俊的妻子):與黎文成的交換、協商、執行土地轉讓交易均由馮英俊進行。阮氏紅雲僅聽馮英俊說以210億越南盾購買地塊。簽署合同時,根據法律程序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阮氏紅雲簽署。
在與職能部門工作後,阮氏紅雲才知道簽署了4.6億越南盾的土地轉讓合同,且黎文成使用該合同逃稅。
因此,調查機構未考慮以從犯身份處理阮氏紅雲的逃稅罪是正確的。
審判委員會認定調查機構和檢察院根據性質和程度終止對馮英俊逃稅罪的調查是有依據的,因此法院不再重新審查。
訴訟機構未追究阮氏紅雲作為從犯的逃稅責任是有依據的,因此法院不再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