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需明確規定濫用信任罪中何為“有條件但故意不還”

10月8日,胡志明市公安局舉行“由公安部主持起草並提交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各項法律草案執行實踐”研討會。

少將謝文美——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副局長,以及武黃銀——市委委員、胡志明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共同主持研討會。

明確規定以避免將民事關係刑事化

在研討會上發言時,胡志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處副處長武晉立中校表示,刑法草案建議將認定“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的金額門檻從400萬越盾提高到1000萬越盾,符合當前實際,在定量方面也是必要的。

然而,當前實踐中在確定民事關係與刑事責任之間的界限方面仍存在障礙。

因此,有必要明確規定在哪些情況下訴訟機關可以大膽對“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立案、處理。因為在實際上,民事交易和企業活動中,借貸行為非常普遍。

為了帶來質的改變,幫助刑法真正走進生活,保護商業和民事環境,避免將民事關係刑事化,武晉立中校認為,需要明確規定何為“有條件、有能力但故意不還”的情形。

越南:需明確規定濫用信任罪中何為“有條件但故意不還”

刑事警察處代表還表示,需要明確若干問題。具體而言,必須證明在還款時點,借款人有資金、有條件卻不還款。

“這種情況下的‘有條件’我們怎麼評估?有財產、有資金、有不動產、有房子……‘故意不還’也應解釋得通俗易懂。

例如,某人擁有財產,但已將其轉移、轉給親友、讓他人代為持有,然後取出現金或用於購買別墅、豪車,再在社交網絡上炫富……即用於非必要、奢華的目的並拒絕還債”,立先生分析道。

法人可以成為“行賄”或“介紹賄賂”罪的主體

同樣在研討會上,胡志明市公安局經濟警察處副處長阮英才中校認為,通過反腐敗、經濟、走私、環境犯罪鬥爭工作的實踐,刑法草案基本上滿足了實踐提出的要求。

然而,為了能夠滿足更高要求,他集中對三類罪名提出意見,包括侵犯經濟管理秩序罪、職務犯罪和環境犯罪。

在侵犯經濟管理秩序罪這一組中,經濟警察處代表建議在刑法中補充碳信用市場欺詐、操縱罪。

據阮英才中校稱,我國正在建設碳信用市場,因此今後可能出現虛報森林面積、偽造減排數據以侵佔碳信用價值等行為,損失可達數百萬美元。

因此,他認為刑法需要具備法律工具來保護這種特殊財產。

越南:需明確規定濫用信任罪中何為“有條件但故意不還”

在職務犯罪一組中,經濟警察處副處長認為,由於法人沒有職務、權限,因此一致不將法人視為貪汙罪或受賄罪的主體。

然而,法人完全可以成為行賄或介紹賄賂罪的主體。近期案件實踐表明,許多集團、公司設立單獨基金以賄賂幹部,從而跑項目、中標,然後轉賣給其他承包商,為企業本身謀利。

因此,僅對個人如經理適用刑罰尚未涵蓋問題的本質。法人才是真正受益的主體,因此需要對法人也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在研討會上發言時,胡志明市公安局毒品犯罪調查警察處代表以及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單位代表一致認為,應繼續建議對“非法買賣毒品”罪保留死刑,以確保威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