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這一事件也提出了法律問題:是否可以請他人代名土地使用權?會發生哪些風險?
請他人代名土地使用權對權利人來說確實是很大的風險,因此實際上如果不是特殊情況,沒有人會輕易將自己的財產讓他人代名,因為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非常大。
律師陳厚(峴港市律師團)
請他人代名帶來的許多後果
律師陳厚 – 峴港市律師團 – 表示,根據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使用權是必須登記的財產類型,這意味著土地使用者只有在向有權限的機構登記並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紅皮書”上署名)時才能確立使用權。
同樣,律師厚表示,法律沒有規定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請他人代名幫助,因為如果發生代名幫助財產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實際管理土地使用權將非常困難。
此外,還會發生許多後果,因為權利主體可能將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推給他人。
另外,目前法律規定了稅務義務、黨員和幹部在個人財產申報方面的責任。因此,如果允許請他人代名,將無法控制受反腐敗法律約束的主體的財產。
而且,如果法律允許代名幫助土地使用權,將給洗錢、隱藏腐敗所得財產帶來危險。
儘管法律沒有關於請他人代名的規定,但實際上由於各種原因,許多情況下已經讓他人代名。
律師黎善 – 峴港市律師團 – 認為,目前請人代名財產,特別是房地產,非常普遍,源於許多原因,如:不具備財產是房地產的署名條件;正在承擔與財產相關的義務或受限制購買/接受轉讓房地產的個人等。
然而,《民法典》、《土地法》沒有明確規定請他人代名房地產,這導致法律不會保護代名幫助的交易/協議。
具體來說,根據土地法規定,“紅皮書”是國家確認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權的合法證書。
因此,證書上署名的人有權轉讓、出租、再出租、贈與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資土地使用權等。
律師善表示,請人代名導致土地“真正”使用者不被法律承認,並帶來風險,如:財產被轉讓、當“紅皮書”上署名的人正在承擔財產義務時被查封/強制執行;或土地真正所有者在土地被收回時得不到國家補償;或署名者將土地抵押/質押用於貸款等。
當風險發生時,雙方將發生爭議,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是民事爭議或刑事案件。
那時,土地真正所有者必須辛苦“證明”買賣、付款、請人代名,通過相當複雜和耗時的訴訟程序來索回自己的財產。
律師厚提到,過去有外國人進入越南購買土地後請他人代名,但他們實際使用也引發了許多國防安全後果。
目前,實際上有許多情況請他人代名房地產以逃避財產申報義務、隱藏腐敗財產、隱藏犯罪所得財產,或有時只是為了逃避對他人的義務,或有時只是為了避免與夫妻或子女相關的婚姻、繼承義務。
從法律角度審視,如果被發現處理或各方有要求,代名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將被宣佈為無效,因為這種代名旨在隱藏真正權利人的實際財產。
此外,關於土地所有者的責任方面,如果代名行為旨在隱藏財產申報義務、稅務責任和其他責任,可能被相關管理機構和組織處理責任。
“從一般法律後果的角度,我們認為不應該有代名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因為可能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第一,如果被請代名的人不誠實,有侵佔財產的意圖,他們可能將財產轉讓給他人,因此失去財產的風險很高。
第二,即使被請代名的人有債務或對第三方有財務義務,當司法機構宣佈處理財產以履行對第三方的義務時,他們署名的財產將被處理,導致實際土地使用權人失去財產。
第三,如果被請代名財產的人死亡,那時產生財產繼承權給繼承人,財產將轉移給繼承人,因此請人代名的人可能失去財產”,律師厚表達觀點。
在被市領導請代名後侵佔5塊土地
峴港市人民法院於9月6日判處被告武二(峴港市人民委員會辦公室前幹部)14年監禁,陳金線(武二的妻子)3年監禁,罪名是濫用信任侵佔財產。
在被N.B.T.夫婦(峴港市原領導 – 記者)請代名五塊土地後,武二夫婦沒有歸還,而是自行報告丟失文件,申請重新發放紅皮書,從而出售了兩塊土地。當武二繼續報告丟失並申請重新發放紅皮書以侵佔剩餘三塊土地時,被發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