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和書記處剛剛發佈了關於2030-2035年期間政治系統機構和組織中副職數量導向的第187號結論。各機構必須制定逐步減少副職的路線圖,以便到2030年按規定執行。
副職數量根據領導和管理規模、組織特性、按人口、面積、下屬單位數量和社會經濟條件對行政單位進行分類來計算。
副職不超過每個機構總編制的50%(不適用於鄉級祖國陣線)。在內部,局副職和部門副職數量不超過副部長數量;科室副職數量不超過局副職數量。對於未合併的機構,省和鄉級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的副主席數量按現行規定保持不變。
在中央,尚未規定副職上限的機構,副部長數量不超過5人;黨中央各委員會和機構的副職按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的規定執行。
從兩個機構合併的部門和行業最多可有6名副部長;從三個機構合併的最多有7名副部長。如果之前已有副職數量的規定,合併時可額外增加,但不超過7人。

從兩個機構合併的局和部門可增加一名部門副職;從三個機構合併的可增加兩名部門副職,但不超過直接上級的副職數量。接收其他單位或從總局轉為局、區域分局等職能和組織的機構,副職數量可增加一人。
胡志明市在與平陽省和巴地-頭頓省合併形成新城市後,比現行規定增加了兩名人民議會副主席和三名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其他中央直轄市,如果從兩個單位合併,可增加一名人民議會副主席和兩名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如果從三個單位合併,可增加兩名人民議會副主席和三名人民委員會副主席。
在省級,如果從兩個單位合併,將增加一名人民議會副主席和兩名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如果從三個單位合併,將增加一名人民議會副主席和三名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省級各部門、委員會和行業,如果從兩個地方合併,副局長和科室副職數量可增加一人;從三個地方合併的可增加兩人。特殊局的情況,副局長和科室副職數量按現行規定保持不變。
鄉、坊和特別區將有兩名副書記,包括一名常務副書記和一名兼任人民委員會主席的副書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