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戶居民面臨需繳納六倍土地使用費的風險

居民表示已按時提交文件,但相關機構處理延遲,未遵循市領導的結論,導致土地使用費飆升,造成重大損失。針對此反饋,地方政府有何說法?

可能需繳納六倍土地使用費

2012年,國防部允許海軍司令部與峴港職能部門合作,完成兩處總面積43,894平方米的土地用途變更手續,從國防轉為軍人家庭住宅建設,確保符合地方規劃,其中包括位於鹽水機場區域、面積超過27,000平方米的土地。

峴港市人民委員會也批准了第三海軍區軍人家庭詳細規劃1/500,總面積41,261平方米,其中連片地塊面積約27,000平方米。

2013年12月底,峴港提議將國防用地轉為經濟社會發展用地。市提議允許轉換鹽水機場兩處土地,供地方按規劃實施:一處面積超過27,000平方米(2號區),另一處面積超過14,100平方米(1號區)。

對於1號區,移交職能部門辦理收回手續,並交峴港土地發展中心管理。在2號區,市批准投資建設五行山郡(舊)第三海軍區軍人家庭技術基礎設施項目。

峴港在2014-2015年從預算中投資建設超過27,000平方米土地的技術基礎設施,以移交土地並收取土地使用費。到2017年底,技術基礎設施項目完成。

當地居民代表表示,根據相關機構要求,第三海軍區司令部提交了143份軍人家庭分配土地的檔案。第一批71份檔案於2018年10月3日接收;第二批72份檔案於2018年10月4日接收。

2018年10月24日和31日,相關機構和土地發展中心配合向五行山郡資源與環境處提交143份申請土地移交的檔案。

據居民代表稱,143份檔案確保符合要求,包括地塊現狀測量確認單、實際土地移交記錄等。

2018年,峴港市人民委員會主席的結論通知要求五行山郡人民委員會加快為143戶符合2013年土地法規定的軍人家庭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進度。於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

居民認為,根據市主席的結論和法律規定,郡必須在2018年12月15日前發佈決定,將土地分配給143戶第三海軍區軍人家庭。但一年後(2020年1月),郡才發佈土地分配決定。此時,地價從適用市人民委員會2016年12月20日第46號決定改為2019年1月31日第06號決定,自2019年2月11日起生效。

“然而,郡未適用第06號決定的第5條過渡條款來計算地價。例如,我家於2020年1月15日,郡發佈決定分配104平方米土地。基於土地分配決定,稅務機構通知需繳納超過55億越南盾土地使用費,超過2300萬越南盾註冊費。而根據第46號決定的最高單價超過850萬越南盾/平方米,地塊價值超過8.92億越南盾),當地居民N.Q.Q.先生說。

Q.先生認為,由於土地分配決定發佈過程中的延遲,但未適用過渡條款(2019年第06號決定第5條),導致家庭需繳納的費用增加超過六倍。如果包括滯納金,他家可能需支付近80億越南盾。這是一筆鉅額款項,嚴重影響了他的合法權益。

類似地,另一位居民M.先生估算,如果按上述地價適用時間點,他需繳納的土地費和滯納金超過80億越南盾。過去一段時間,已進行多次工作會議和相關機構公文交流,但尚未找到解決方案。當地居民也已提交多份請願書。

地方政府有何說法?

2024年底,五行山郡人民委員會回覆了第三海軍區軍人家庭項目居民申請適用2019年第06號決定第5條重新確定地價的請願書。

據此,有效土地移交申請檔案的接收時間點為郡一站式部門於2019年10月和11月接收。郡人民委員會於2020年1月發佈土地分配決定(此時第06號決定已生效)。

資源與環境處2022年11月4日公文內容指出:“財政部第76號通知第17條第5款已規定,對於國家機關在兩種手續上延遲的情況:土地用途變更和土地使用權確認;未規定國家有償分配土地的手續。

未納入國家有償分配土地的情況被理解為,此類手續的土地使用費計算不取決於土地使用者提交檔案的時間點。國家何時將土地使用權授予土地使用者,就按該時間點的地價計算土地使用費,是合適的,且不影響土地使用者的權益。

因此,對第三海軍區軍人家庭項目各戶適用市人民委員會2019年第06號決定的地價收取土地使用費是符合規定的。

與《青年報》交流時,五行山郡人民委員會領導表示此事複雜,並已指導起訴至法院解決。

存在延遲

2021年底,峴港內務處報告了檢查第三海軍區軍人家庭(鹽水機場)土地移交檔案處理延遲的結果。

其中指出“檔案延遲的責任在於兩個單位:市土地發展中心和五行山郡人民委員會資源與環境處”。峴港市人民委員會已交相關機構確定事件中集體和個人的責任,提出處理補救方案,確保遵守法律規定等。

據悉,第三海軍區司令部也已多次致函地方,提議統一按第46號決定計算上述軍人家庭區的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