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2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對電子商務法案發表了意見。該法案包括8章50條。
工商部副部長Nguyễn Sinh Nhật Tân已就該法案提交了報告。
平臺管理者有責任通過VNeID對國內賣家進行身份識別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了許多新規定來管理電子商務活動。其中包括電子商務活動參與者的共同責任組。
具體來說,涉及信息透明度的規定。據此,電子商務平臺必須確保公開透明的信息,包括所有者信息。
同時,必須確保賣家信息,這是與法令相比的新點,必須顯示賣家信息;產品、商品、服務信息;一般交易條件,包括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交付政策、支付方式、爭議解決機制等。
特別地,草案規定了“賣家身份識別”。其中,平臺管理者有責任通過VNeID對國內賣家進行身份識別。通過合法證明文件對國外賣家進行身份識別。
同時,規定了控制違法信息的措施。具體來說,預防措施是在信息顯示在平臺上之前有自動審核機制。在發現或收到反饋時,審查並移除違法信息。

平臺管理者必須驗證直播銷售人員的身份
對於直播銷售活動,草案明確規定平臺管理者必須驗證直播銷售人員的身份,公開並實施機制和措施,實時監控直播銷售內容。
賣家必須向直播銷售人員提供證明滿足條件的法律文件。
對於直播銷售人員,法案明確規定不得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關於產品用途、來源、質量、價格、促銷、保修政策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對於需要權威機構確認廣告內容的商品和服務,必須執行已確認的廣告內容。
對於聯盟營銷活動,草案明確指出聯盟營銷服務提供商必須識別聯盟營銷人員;有機制跟蹤和監督聯盟營銷人員的活動;阻止和移除違法商品和服務的鏈接。
對於聯盟營銷人員,法案明確規定不得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關於產品用途、來源、質量、價格、促銷、保修政策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不得在未滿足越南運營條件的數字平臺上進行聯盟營銷。
對於涉及外國因素的電子商務活動,草案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管理者是外國組織或個人,如果平臺選擇越南語或使用越南國家域名“.vn”或達到與越南買家交易的閾值,必須在越南設立法人實體。
如果在越南設立法人實體,投資者只能通過兩種形式進行:設立經濟組織或出資、購買股份。同時,如果投資於大規模數字平臺,必須徵求公安部關於國家安全的審查意見。
如果授權給越南法人實體,外國組織或個人與受授權法人實體之間的授權內容必須確保充分履行電子商務法中的責任。
同時,平臺管理者必須在越南商業銀行或外國銀行在越南的分行進行存款。
此舉是為了解決與賠償越南買家損失相關的問題。
因為在實踐中,許多高風險領域如銀行、可信服務、多層次營銷都有類似規定。
審查此內容時,經濟和金融委員會主任Phan Văn Mãi建議補充報告,澄清現行法律和同時提交國會的法律草案中的存在、限制和“空白”,需要通過法案中的專門規定來彌補、補充和完善。
根據審查機構,需要明確規定“電子商務活動”的範圍和內涵;審查並澄清與商品買賣簽訂相比服務提供的特殊性相對應的規定,因為服務的方式和活動本質與電子商務平臺非常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