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回應選民關於公開醫療設備招標進口價格的建議

財政部向老街省國會代表團發送公文,回應選民在第十五屆國會第九次會議後提出的建議。

據此,老街選民建議,為減少醫療設備採購招標工作中的困難和障礙,建議政府指導相關部門公開進口商品價格,並允許投資者在採購時要求提供含價格的海關申報單,特別是像醫療領域這樣價值大的特殊商品。

回應上述建議,財政部表示進口商品價格和海關申報單是與納稅人相關的信息內容。

納稅人信息的保密和公開已在2019年6月13日第38/2019號稅法管理法第99條和第100條第1款中規定。

為醫療設備招標採購目的公開進口價格和向投資者提供含價格的海關申報單不符合關於納稅人信息保密的法律規定。

稅務機關僅根據職能機構的要求提供信息,或在納稅人違反稅法、影響其他組織和個人納稅權利和義務時公開納稅人信息。

納稅人信息保密規定

根據財政部,依據2019年第38/2019/QH14號稅法管理法第99條的規定,納稅人信息保密規定如下:

– 稅務機關、稅務管理公務員、曾為稅務管理公務員的人員、提供、交換納稅人信息的機構、稅務手續服務經營組織必須依法保密納稅人信息,除非本條第2款和第100條規定的例外情況。

– 為訴訟、檢查、審計活動服務,在收到書面要求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有責任向以下機構提供納稅人信息:

+ 調查機關、檢察院、法院;

+ 國家監察、國家審計;

+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其他管理機構;

+ 符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作為成員國的國際稅收條約的外國稅務機關。

何種情況下公開納稅人信息?

依據2019年第38/2019/QH14號稅法管理法第100條第1款的規定,稅務機關可在以下情況下公開納稅人信息:

a) 逃稅、拖延不按時繳納屬於國家預算的稅款和其他款項;欠繳屬於國家預算的稅款和其他款項;

b) 違反稅法,影響其他組織和個人納稅權利和義務;

c) 不執行稅務機關依法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