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外匯,金店和顧客均被罰款

經濟安全辦公室(峴港市公安局)剛剛對H.P.H.私營金店和L.C.T.女士(43歲,居住在峴港市海洲坊)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在未經許可的組織進行外匯買賣的行為。

通過情況掌握工作,經濟安全辦公室發現峴港地區的一些組織和個人有非法買賣外匯(美元、歐元等)的跡象,違反了外匯管理法律規定。

經濟安全辦公室檢查後發現,H.P.H.私營金店正在與客戶L.C.T.進行非法外匯交易。

根據核實結果和政府第88號法令的規定,該單位已製作記錄,對H.P.H.金店處以30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對客戶L.C.T.處以1500萬越南盾的罰款;沒收全部違規的越南盾和外匯,包括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等,總價值估計超過20億越南盾。

警方提醒,根據規定,只有信用機構、銀行分行或由國家銀行許可的代理機構才被允許兌換外匯。

任何在金店、個人或無許可證的機構擅自買賣外匯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潛在地擾亂貨幣市場,影響國家金融安全,並將依法嚴肅處理。

經濟安全辦公室建議民眾和企業提高遵守外匯管理法律的意識,絕對不要因眼前利益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