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內務部部長范氏青茶在提交《公務員法修正案》草案時表示,經過十多年的實施,2010年《公務員法》在提高公共事業單位活動效率方面發揮了作用,但也暴露出許多不足。職業職稱分級機制仍流於形式,晉升考試和評審程序繁瑣、成本高昂,未能真實反映實際能力。
本次草案進行了全面重新設計,確立了按工作崗位管理公務員的原則,從按職級、等級評估轉向按能力和工作成果評估。每個崗位將設有工作描述、能力框架和具體評估標準,作為招聘、任命、支付收入和紀律處分的依據。范氏青茶部長強調,這是一項強有力的改革步驟,“廢除形式化的晉升機制,激勵公務員通過成果而非資歷來奮鬥”。
在加強管理的同時,草案顯著擴大了公務員的職業權利和收入。公務員被允許與其他機關、組織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只要不違反主合同且不造成利益衝突。公務員可以出資、參與管理或運營企業、合作社、醫院、教育機構、科研組織等非公立單位;特別是在公立高等教育和科技機構工作的人員,允許將自己或單位創造的研究成果、創新商業化。
據內務部稱,這一機制有助於挖掘公務員的專業能力,鼓勵創新並增加合法收入,同時為公共部門留住優秀人才。草案還為接收人才、專家、科學家、海外越南人或高技能外國人進入公務員隊伍開闢了道路,無需考試即可直接滿足工作崗位要求,優先領域包括科學、技術、教育、醫療、數字化轉型和創新。

按工作效果評估公務員
本次草案從根本上改變了評估機制,廢除行政形式,轉向定量、公開、持續和多維度的評估。評估基於工作成果、生產力、質量和為人民服務的態度,直接與公共事業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政策掛鉤。
評估原則明確規定:確保民主、公平、透明;使用技術和數字化轉型來跟蹤和存儲結果;將評估與每個工作崗位的產出效果掛鉤。政府將頒佈統一的公務員評估標準框架,作為各單位根據行業和領域特點制定具體規章的依據。
公務員評級包括四個級別:優秀完成、良好完成、完成、未完成任務。結果必須在單位內公開並存入公務員檔案。定期評估未完成任務或經過培訓後仍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人員,將成為終止工作合同的依據,取代舊規定中“連續兩年未完成任務”的條款。
范氏青茶部長表示,這種新方法將消除評估中的平均主義和行政化,將工作效果和為人民服務水平視為公務員實際能力的衡量標準。
按工作崗位支付工資
《公務員法修正案》草案確立了“按工作崗位、能力和工作效果支付工資”的原則,取代當前的硬性職級和等級體系。每個工作崗位將根據工作量、性質和責任確定相應的工資、津貼和獎金。
公共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內部規章和財政資源自主支付工資、獎金和福利,確保貢獻者和創新者得到應有回報,能力不足者不再“平均”。國家僅對醫療、基礎教育、文化、社會、國防、安全等關鍵領域提供經常性支出支持;其他領域必須自行平衡收支,將財務責任與活動效果掛鉤。
此外,草案補充了機制,免除或減輕公務員在實施經機關批准的創新舉措或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的責任。此規定旨在保護敢於思考和行動的人員,同時加強行政紀律。
紀律處理期限縮短至最多90天,適用四種處理形式:訓誡、警告、撤職和強制離職。所有這些旨在增強威懾力,同時鼓勵公務員改正錯誤、努力進步。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評估認為,這是自2010年《公務員法》頒佈以來最有力的制度改革步驟,結合了“收緊”和“開放”。即收緊紀律、按效果評估,但擴大職業權利、收入和靈活工作機制,旨在建設一支專業、透明、有能力並具有為人民服務精神的公務員隊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