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受總理委託,教育與培訓部部長阮金山向國會提交了《高等教育法》修訂草案。他表示,現行法律實施13年多來,已暴露出許多侷限性。治理機制不夠靈活,大學自主權仍顯困惑,關於校董會、財務、培訓和質量管理的規定未能跟上實際。
“在數字化轉型、人工智能和深度國際融合的背景下,高等教育體系需要新的法律框架,以發揮其在國家發展中的核心作用”,他說。
據部長介紹,本次草案將高等教育的作用重新定位為”國家發展的核心動力”,是培養知識、創新和高質量人才的地方。法律確認大學自主權是法定權利,與問責制相結合。自主權在四個支柱上擴展:學術、組織、人事和財務,幫助學校在培訓、研究、課程開發、國際合作、治理和資源利用方面主動。

審查機構文化社會委員會同意將高等教育機構定義為科技組織,同時建議補充關於知識產權資產所有權、估值和利益分配的具體規定,以及與企業合作進行研究和創新的機制。
省級人民委員會管理轄區內的大學
高等教育管理機制重新設計,朝著更清晰的分權和分級方向。政府保持宏觀規劃和管理的角色,規定六組任務:大學機構的設立、拆分、合併;投資、質量管理、國際合作和投資。教育與培訓部執行三項專業任務:頒佈機構和培訓計劃標準;指導、檢查質量;頒發或撤銷行業和機構的運營許可證。
省級人民委員會被授予對轄區內學校的國家管理權,負責規劃、預測,將培訓與當地人力資源需求結合,確保培訓後人力資源的有效利用。這種多層治理模式被評估為有助於減少重疊、明確權限、透明責任並提高整個系統的運營效率。
草案同時調整大學內部組織模式,取消公立機構的校董會結構以精簡機構,確認黨組織在戰略規劃、人事和資源分配中的全面領導作用。私立學校仍保留校董會以適應所有權特性和獨特治理機制。
新法律補充了發展數字高等教育的政策,具體規定在線培訓、頒發電子文憑、承認數字空間學習成果,推動全面數字化轉型。草案還首次提出對頂尖科學家的特殊待遇機制,吸引國內外人才的政策,鼓勵研究和國際發表,旨在將大學建設成為國家的創新中心。

審查法律草案,文化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英認為,授予高等教育機構法定自主權是必要的,但需要明確規定監督和控制自主權的機制,尤其是在公立學校。委員會同意在公立機構中取消校董會的方針,但建議澄清黨組織和校務委員會之間的責任和權限,同時頒佈過渡規定以避免混亂。
關於高等教育機構治理,委員會建議政府澄清”大學下屬學校”、”分校”的概念以及雙層大學模式的運作機制,以避免重疊。委員會高度評價加強獨立認證和公開評估結果的方向,但建議澄清機構自我評估與獨立認證系統之間的關係,以及國家對認證組織的管理責任。
《高等教育法》修訂草案將於10月22日下午在小組中由國會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