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4/2025號法令自11月30日起生效,具體規定了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延遲繳納和逃避繳納行為。根據《社會保險法》,延遲繳納是指以下情況之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已註冊的金額;未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後60天內註冊或未完整註冊應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人員。

當僱主在上述期限後未糾正,且社會保險機構已發出催促文件但仍未執行時,延遲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將轉為逃避繳納。具體時間點如下:
情況1,僱主在截止日期後60天內未為勞動者註冊參加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逃避繳納的時間點從第61天起計算。
情況2,僱主註冊的作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依據的工資低於規定標準。對於按月繳納的單位,逃避繳納從已註冊作為繳納依據的工資發生月份的下一個月最後一天後計算。
對於每3或6個月繳納一次的單位,此行為從已註冊作為繳納依據的週期下一個月最後一天後確定。
情況3,僱主儘管已被社會保險機構催促,但仍延遲繳納。如果文件在繳納截止後45天內發送,而企業在60天后仍未繳納,則行為從第61天起轉為逃避繳納。如果單位在45天后收到文件,則逃避繳納從社會保險機構發佈文件之日起第15天計算。
逃避繳納的金額被確定為僱主未註冊、未繳納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或申報低於實際金額的部分,在截止後60天內未糾正。逃避繳納的企業必須繳納逃避金額以及按逃避金額和天數每日0.03%的利息。逃避繳納行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不考慮授予競賽獎勵或表彰。
法令還明確規定,受自然災害、疫情、緊急狀態或不可抗力影響的企業,經有權機關公佈,不被視為逃避繳納。但單位必須在催促文件月份的25日前向社會保險機構提交證明不可抗力原因的文件。
根據越南社會保險截至2025年9月的統計,全國有近1990萬人參加社會保險,比2024年同期增加近80萬人。其中近1770萬人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213萬人為自願參保。繳納失業保險的勞動者超過1600萬人,比2024年同期增加近70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