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代表提議將受撫養人家屬扣除標準提高至每月750萬越南盾

11月5日下午,國會代表在小組討論法律項目,包括《稅收管理法》(修訂)和《個人所得稅法》(修訂)。

維持舊扣除標準,大多數勞動者感受稅收負擔

代表阮氏麗(胡志明市)認為,實踐表明當前的家屬扣除標準已不再適合大城市的生活水平,尤其是胡志明市,那裡生活成本高,商品和服務價格快速上漲。

如果繼續維持舊扣除標準,大多數中等收入階層的勞動者將明顯感受到稅收負擔,從而限制消費。

因此,她建議草案需要提高本人和受撫養人的扣除標準,同時設計靈活的機制,以便政府可以根據消費者價格指數(CPI)定期調整,避免法律迅速過時。

她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免稅和稅率必須確保靈活性,適應經濟波動。個人所得稅既是收入調節工具,也是促進生產和消費的動力。

這位女代表建議補充規定,允許政府在價格大幅波動或經濟危機時主動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調整扣除、免稅和稅率。

“這有助於稅收政策既確保調節作用,又能及時支持經濟”,阮氏麗強調。

代表阮如蘇(北寧)表示,國會常務委員會已通過決議,調整納稅人扣除標準為每月1550萬越南盾,每個受撫養人為每月620萬越南盾。

然而,受撫養人扣除標準620萬越南盾相對於當前生活成本水平較低。

據阮如蘇說,受撫養人不是產生收入的對象,完全依賴納稅人的撫養。

在基本商品價格、醫療保健、教育、營養成本大幅增加的背景下,稅收政策不僅是預算徵收工具,還必須真正保護最低生活水平,減輕人民的支出壓力。

他分析,當前受撫養人扣除標準僅為納稅人扣除標準的40%。

而實際上,撫養一個受撫養人(尤其是兒童、老人、無勞動能力者)的成本,包括飲食、學習、醫療、日常開支,日益增加,並不低於一個成年人成本的一半。

實際支出與當前扣除標準之間的差距,對許多中低收入家庭構成了不小的負擔。

因此,他建議將受撫養人扣除標準調整至約納稅人扣除標準的50%。這使稅收政策真正具有人文性,為穩定家庭生活提供動力,並鞏固社會保障基礎。

“據此,以納稅人每月1550萬越南盾的扣除標準,受撫養人的合適扣除標準為每月750萬越南盾。這一調整不會對預算造成大的波動,但將切實支持人民,幫助他們更好地照顧親人,並有助於構建穩定、可持續的社會基礎”,阮如蘇提出意見。

國會代表提議將受撫養人家屬扣除標準提高至每月750萬越南盾

提議家屬扣除標準每年自動調整

代表何福勝(胡志明市)表示,法律草案規定,根據價格和收入波動,政府規定適合各時期社會經濟情況的家屬扣除標準。

他說,通過審查報告認為,應規定納稅人和受撫養人的具體扣除標準。

因為據他說,憲法和法律已規定預算收支必須預算並由法律規定。這也確保執行中的權限和清晰、透明。

代表黎黃英(嘉萊)認為,現行規定沒有自動調整機制,導致價格上升時“稅收滑移”。

由此他提議補充規定,納稅人和受撫養人的扣除標準每年根據CPI或人均收入增長自動調整,由財政部在前一年11月30日前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