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主任簽名全是橫豎線,民眾說‘看起來怪怪的’》和《讀者熱烈討論主任‘看起來怪怪的’簽名》在《青年在線》上發佈後,引發了許多讀者的討論。
許多讀者詢問簽名的規定是什麼?《青年在線》介紹了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律師阮氏心關於此問題的文章。
法律對手寫簽名有規定嗎?
根據普遍理解,簽名是個人為確認、承諾或接受某個文件、文本或交易而自行創建的標誌或字符。
它可以是簽名人的姓名、個人字符或符號,反映簽名人的風格和習慣;體現他們對所籤內容的參與和責任。
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和組織中具有權限的人在發佈紙質文件時的簽名。
簽名人必須對自己簽署發佈的文件承擔法律責任。機關或組織的負責人必須對機關或組織發佈的全部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手寫簽名外,還有根據使用範圍分類的電子簽名,包括:
專用電子簽名是由機關或組織創建,僅用於該機關或組織符合職能和任務的活動。
公共數字簽名是在公共活動中使用的數字簽名,由公共數字證書保證。
專用公務數字簽名是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的數字簽名,由專用公務數字證書保證。
對於手寫簽名(如大多數人使用的易於識別的縮寫姓名;是代表姓名或僅是像芹苴市土地登記辦公室主任少見簽名方式的幾條線),法律尚未有規定。
目前,《民法典》僅不允許在命名時使用非字母的單個字符。根據該法典第26條,“越南公民的姓名必須使用越南語或越南其他民族語言;不得使用數字或非字母的單個字符命名”。
因此,每個個人,特別是具有簽署行政文件權限的人員,有權決定自己的簽名樣式,並在認為不合適、缺乏精緻時進行更改。
全橫豎線簽名不影響土地產權證書的合法性
關於簽署紙質文件,第30/2020號法令僅規定在簽署行政紙質文件時,具有權限的人必須使用藍色墨水筆,不得使用易褪色的墨水。
根據上述法令,機關或組織的負責人代表領導集體簽署機關或組織的文件(文件中必須在領導集體名稱或機關、組織名稱前註明縮寫“TM.”)。
機關或組織負責人的副職可以代表集體,根據負責人的授權簽署文件,以及負責分管領域的文件(文件中必須在負責人職務前註明縮寫“KT.”)。
在特殊情況下,機關或組織負責人可以授權其組織結構內的機關、組織、單位負責人代為簽署一些必須由自己簽署的文件(文件中必須在機關或組織負責人職務前註明縮寫“TUQ.”)。
代授權必須通過書面形式進行,限制時間和授權內容。
關於簽署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農業與環境部2025年8月7日第32/VBHN-BNNMT號通知規定:如果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頒發證書,則註明“人民委員會主席…(註明鄉級行政單位名稱),簽名,加蓋人民委員會印章,簽名人姓名”。
如果農業與環境廳下屬土地登記辦公室頒發證書,則註明“土地登記辦公室,主任,簽名,加蓋土地登記辦公室印章和簽名人姓名…”。
如果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由土地登記辦公室主任根據此規定簽署頒發,則是合法的。因為法律沒有具體要求,具有權限人的簽名形狀不影響證書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