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投訴舉報人明確姓名、地址、身份證

11月11日上午,政府總監察長段洪峰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了關於修改補充《公民接待法》、《投訴法》、《舉報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

除了刪除一些法律條款外,段先生表示,法律草案重點修改補充了關於政治系統機構重組、實施兩級地方政府的主張;安排精簡、高效、有力的監察機構體系。

同時,修改補充規定以克服在執行《公民接待法》、《投訴法》、《舉報法》中的不足、困難和障礙,以提高公民接待、投訴和舉報處理工作的國家管理效力和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修改補充了《公民接待法》的若干條款,其中包括要求前來投訴、舉報、建議和反映的人明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證明或識別號碼或護照號碼。

如果被投訴人授權,則必須有授權書;有明確的投訴、舉報、建議、反映內容的申請書或陳述;為受理和處理案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在審查此內容時,國會民意與監察委員會主任楊清平表示,委員會多數意見同意上述提議的規定。

然而,有意見建議進一步明確那些在越南生活但未確定國籍、尚未被視為越南公民的越南裔投訴、舉報、建議和反映人是否屬於法律調整範圍。

同時,研究在法律中具體規定,以避免影響這些對象的權利和利益。

規定鄉、坊、特別區接待公民的權限

法律草案還規定了鄉、坊、特別區接待公民的權限。據此,鄉、坊、特別區黨委、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的公民接待在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辦公地點或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的公民接待地點進行。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指派適當單位執行以下任務:

參謀定期和突發公民接待;參謀分配公務員在鄉級公民接待地點經常進行公民接待;

解釋、指導公民按照正確程序、手續、正確機關、組織、單位、有權限處理的個人進行投訴、舉報、建議和反映;要求公民遵守已由有權限機關、組織、單位、個人依法正確處理的投訴處理決定、舉報處理決定;

接收、分類、處理投訴、舉報、建議和反映的申請書;

跟蹤、督促屬於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處理權限的投訴、舉報、建議和反映的處理;

彙總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責任範圍內的公民接待和處理申請書的情況和結果。

法律草案還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首次處理對自己、對鄉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機關、其他行政組織的負責人、對自己直接管理的公務員、職員的行政決定、行政行為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