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代表:是否可以將黃金納入價格穩定商品?

11月12日下午,國會討論了《價格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

在會議上發表討論意見時,代表範文和(同塔省)指出,該法案委託鄉級人民委員會實施價格穩定。

然而,和代表擔憂,當該級別的專職幹部“非常薄弱和缺乏”時,鄉級如何實施價格穩定。

因此,他建議明確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在實施價格穩定中的責任和權力,並與省級各部門協調執行這一任務。

提及價格穩定商品目錄附件,範文和先生認為需要審查以可能補充價格穩定商品。

“例如黃金,是否可以納入價格穩定商品目錄?”和先生提出,黃金不是民眾的必需品,但民眾卻視黃金非常重要。

他補充說,過去一段時間,黃金價格波動不穩定,也影響了消費品價格。

儘管如此,和先生承認穩定黃金價格很困難,因為國內黃金價格受世界黃金價格影響。

“但世界黃金價格與國內黃金價格相差甚遠”,同塔省代表團代表說,並建議應真正清晰、具體地審查這一問題。

國會代表:是否可以將黃金納入價格穩定商品?

此後解釋時,財政部長阮文勝提及將縣級人民委員會的責任轉移給鄉級在執行與價格穩定相關的業務。

他說,根據《價格法》中地方分權機制,具體任務的分配和指導鄉級人民委員會實施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動協調相關部門,以適應地方實際情況。

部長明確指出,在現行《價格法》和第85/2024號法令中,政府已詳細規定地方實施價格穩定的步驟順序。

其中,負責地方價格穩定的行業、領域管理部門有責任評估商品和服務市場平均價格的實際演變,同時向財政廳發送文件,供省級人民委員會審查決定價格穩定的方針、措施和期限。

目前根據《價格法》規定,各省人民委員會已發佈關於地方價格管理分配的決定。

據此,具體協調任務分配給各專業機構和下級行政機關執行地方價格管理國家任務。

然而,吸收各位代表的意見,勝部長表示將繼續研究審查,以確保在實施兩級地方政府模式時,如何使分權、授權以及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特別是,確保未來一段時間內,將價格穩定相關活動的分權和責任分配給鄉級的實施過程如何可行。

關於審查完善價格穩定商品和服務目錄,部長說,在制定2023年《價格法》過程中,已與國會各機構緊密配合,以審查、評估、調整將不再適合的商品移出目錄,並將一些必需品補充進目錄。

他補充說,在總結2023年《價格法》過程中,發現目前目錄沒有任何變化。因此建議暫不調整價格穩定商品目錄。

此前,代表陳慶秋(興安省)指出,過去一段時間有許多關於急救運輸價格氾濫的反映。

基於此實際情況,她提議考慮補充規定急救運輸服務的定價。因為目前沒有任何規定指導該服務的定價和管理。

“這是一項特殊服務,但目前不在醫療診斷和治療服務目錄中。也不是普通交通運輸服務。因此建議需要有統一指導規定”,秋代表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