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會提交決議草案提議國家收回已收回75%土地面積的項目業主土地

11月18日下午,農業與環境部部長陳德勝受總理授權,在國會前介紹了國會決議草案,規定了在組織執行土地法中解決困難和障礙的一些機制和政策。

補充國家收回土地以發展社會經濟的三種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決議草案提議補充一些國家收回土地的情況(在第3條中)。

據此,補充國家為國防和安全目的收回土地,作為人民武裝力量管理的戒毒基地。

同時,補充國家為發展社會經濟、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三種情況。具體包括:

實施自由貿易區項目、國際金融中心項目;

對於通過土地使用權協議實施的項目,協議完成期限已過,或延長完成協議的時間已過,且已協議超過75%的土地面積和超過75%的土地使用者數量,則省級人民議會考慮並通過收回剩餘土地面積,將土地分配給投資者或出租給投資者;

為根據建設-轉讓合同支付項目創建土地基金,對於未註冊土地使用而國家收回土地的情況,繼續出租土地進行生產經營。

在計算補償金時協調利益,避免產生申訴和訴訟

向國會提交決議草案提議國家收回已收回75%土地面積的項目業主土地

在審查此內容時,國會經濟和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認為,這是一項旨在通過土地使用權協議解決社會經濟發展項目實施中“瓶頸”的政策提議。

該機制為投資者在已談判大部分土地面積但難以按時完成土地清理以推進項目時創造了便利條件。

國會經濟和財政委員會建議更清楚地說明提議面積比例和同意人數比例的依據;當投資者已協議超過75%的土地面積並得到項目範圍內超過75%的土地使用者同意時,處理項目剩餘面積的機制。

處理剩餘土地面積和剩餘土地所有者需要確保憲法規定的人權和公民權;限制產生申訴和訴訟。

同時,委員會建議在計算補償金時需要協調利益,避免在應用土地價格表和調整係數計算剩餘情況的補償金時產生申訴和訴訟的可能性,因為土地價格表中的價格通常低於已協議的平均價格。

“一些意見認為,補充收回土地的情況需要謹慎考慮,確保憲法規定,避免影響人民權利,在未進行具體影響評估前不應普遍應用,可以向有權限的機關報告,允許對政府提議補充的一些地方在國會關於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下試點應用該機制,以便為未來全面修訂土地法提供依據”,潘文邁說。

補充頒佈土地價格調整係數時的具體導向內容

決議草案規定土地價格表按土地類型、區域和位置構建。對於有地籍圖和土地數據庫的區域,可以構建到每塊土地的土地價格表。

省級人民議會決定土地價格表,從2026年1月1日起公佈並應用;必要時修改和補充土地價格表。

對於土地法第160條規定應用具體土地價格的情況,但到本決議生效之日,有權限機關尚未發佈關於具體土地價格的決定,則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應用本決議規定確定土地價格或繼續根據土地法規定確定具體土地價格。

決議草案還規定了土地價格調整係數。據此,土地價格調整係數是相應土地類型相對於土地價格表中規定的區域和位置的土地價格增減比例。

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頒佈從每年1月1日起應用的土地價格調整係數;必要時,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在年內或針對特定區域和位置修改和補充土地價格調整係數以應用。

在審查此問題時,國會經濟和財政委員會同意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代表需要實施土地價格控制和決定權的觀點。

該委員會建議審查過渡處理規定,確保執行時不產生障礙,滿足解決現行土地法下土地價格表和具體土地價格應用中不足的要求;研究並補充在頒佈土地價格調整係數時更具原則性和具體導向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