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條徵稅:財政部長稱“不存在重複徵稅”

11月19日下午,國會在會場討論了《稅收管理法(修訂)》和《個人所得稅法(修訂)》項目。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提出對金條徵稅的規定是一個新問題,因為國際慣例中尚無國家對金條徵稅,但同奈省代表鄭春安認為,這項徵稅符合越南的特點和特殊性。

特別是在區分投機、投資與儲蓄非常困難的情況下,儘管已有許多政策來管理和處理市場投機行為。

“我們同意對金條徵稅的規定是合適的政策,有助於真正調節市場。不能說儲蓄而熬夜,從凌晨3點起床去註冊購買整條金條,然後買不到金條就買整個戒指壓條。儲蓄不能這樣,出現投機行為,因此需要有合適、全面的管理政策,”代表安說。

同時,這項政策僅適用於金條,不適用於金戒指,具體門檻和確定時間點由政府規定。

因此,代表認為需要確定金條交易的價值門檻,而不是金條的門檻。例如,每次交易價值達到2億越南盾或每年交易10億越南盾。

對黃金市場徵稅的時間點確定由政府調整,根據代表安的說法,在尚未有黃金交易所的情況下,需要有具體規定來立即徵收這項稅款。這項稅率也應交由國會常務委員會調整更為合適,而不擔心重複徵稅和影響人民的儲蓄。

與此相反,此前胡志明市代表陳金燕提出了對金條轉讓徵稅中重複徵稅的擔憂。因為大多數人將黃金視為從儲蓄中積累的資產,從日常開支中節省出來,作為生活中有變故時的儲備資產,如喪葬、婚禮、疾病等。

更不用說,黃金是用已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儲蓄金購買的,但之後出售黃金繼續被徵稅,因此代表提問:“這是否是重複徵稅?”並認為對人民從黃金中儲蓄的款項徵稅不具人文意義和社會經濟管理意義。

與此同時,同塔省代表範文和則同意報告,認為對於有利潤的投機活動或為盈利的投機,需要徵稅,提議的0.1%稅率是合適的,以限制投機行為,影響黃金市場的穩定性。

然而,對於積累和購買黃金的家庭,將黃金用作子孫或家庭的積累資產,在有新問題時才在市場上出售,並非商業目的,則需要考慮且不應徵稅。

對此內容進行解釋,財政部長阮文勝認為,對金條轉讓徵稅已得到仔細審查,基於各部委機構和審查意見的綜合研究。

根據阮先生的說法,法律草案授權政府根據黃金市場管理情況,規定適用門檻價值、應稅門檻、調整稅率以符合黃金市場管理。

另一方面,對金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每次轉讓價值的0.1%。這項稅的最大目標是調節黃金買賣行為,以避免投機情況,給黃金市場帶來壓力,涉及外匯市場。

“這是實現黃金市場穩定的眾多解決方案之一。政府將考慮時間點。我們已經研究過,不存在重複徵稅,”阮先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