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峴港市公安調查警察局辦公室剛剛送達了案件起訴決定、起訴被告並臨時拘留潘晉智(37歲,居住在峴港市大祿鄉),以調查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的行為。此案的受害者正面臨失去土地的風險。
根據初步調查,2012年,N.T.P.先生(39歲,居住在峴港市河雅鄉)抵押一塊土地向銀行貸款。之後,由於財務困難,P.先生向潘晉智借款以償還銀行到期貸款。
雙方同意P.先生取出土地證並暫時轉移所有權,以便潘晉智幫助借款4.5億越南盾(包括4億越南盾償還舊債,5000萬越南盾費用)。
在土地證過戶後,潘晉智擅自使用被委託管理的財產超出協議借款,在一家銀行借款8.5億越南盾(超出承諾4000萬越南盾)。
到2023年,此人繼續在另一家銀行借款超過11億越南盾用於個人目的,而未通知財產所有者。
超額借款導致潘晉智失去支付能力,促使銀行起訴要求拍賣該土地(P.先生家人正在居住的地方)。
儘管從2017年到2024年3月,P.先生仍定期向潘晉智轉賬利息,但潘晉智利用信任侵佔財產處置權並非法使用以借款大額資金,已對受害者造成損害,並將土地所有者推向失去土地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