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6日上午,在多數代表投票贊成的情況下,國會通過了四項法案,包括:引渡法、正在服刑囚犯移交法、民事司法協助法和刑事司法協助法。
具體規定有權機構、授權機制和引渡前拘留地點
通過的引渡法包括4章45條。
其中專門規定了在引渡請求前緊急情況下的拘留。
據此,如果外國根據越南與該國共同加入的國際引渡條約,要求越南在引渡請求前緊急拘留人員,公安部將根據該國際條約的規定檢查拘留請求文件的合法性。
如果拘留請求文件合法,公安部立即轉交有權決定拘留的公安機關,並按規定將人員送入拘留設施。
緊急情況下拘留的期限和拘留請求文件的內容,按照該國際條約的規定執行。
如果外國要求越南在引渡請求前緊急拘留人員,而越南與該國未共同加入國際引渡條約,則公安部根據規定檢查拘留請求文件的合法性。
如果拘留請求文件合法,公安部立即轉交有權決定拘留的公安機關,並按規定將人員送入拘留設施。
緊急情況下的拘留期限為自進入拘留設施之日起45天。
在國會通過前的報告解釋和採納中,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清松表示,有意見認為緊急拘留涉及人權,並體現越南在國際合作中的責任,因此應更具體地規定有權機構和授權機制。
同時,規定緊急情況下的拘留地點,以確保可行性,並授權公安部長指導拘留決定的內容、制度和管理工作,針對在拘留設施期間被拘留的人員。
採納意見後,國會常務委員會已指示將上述內容補充到法律中。
符合國際慣例
引渡法還專門規定了可能被引渡的情況。具體如下:
可能被引渡的人員是犯有越南法律和外國法律規定可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的人,或已被請求引渡國法院判處徒刑,且該人剩餘服刑時間至少6個月。
上述規定中人員的犯罪行為不必屬於同一類罪或同一罪名,犯罪構成要素不必完全按照越南法律和外國法律的規定相同。
如果外國請求引渡涉及犯有多項罪行的人員,其中每項行為根據越南法律和外國法律構成犯罪,且至少有一項行為滿足上述條件,越南可以同意引渡該人。如果越南是請求引渡國,公安部建議外國有權機構同意類似情況的引渡。
如果上述規定中人員的犯罪行為發生在越南領土外,只要越南法律規定該行為是犯罪,可以引渡該人。
在國會通過前的報告解釋和採納中,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清松表示,有意見建議將最低刑罰門檻從2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以確保國際司法合作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避免行政資源浪費於小案件,同時體現人道政策,只對真正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進行引渡。
關於這一點,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規定最低刑罰門檻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法案所定,繼承自現行司法協助法。
此規定也符合國際慣例和越南已簽署的引渡協定中的承諾,旨在確保在多種案件中靈活、及時合作的能力,不限於嚴重犯罪行為。
公安部長主持,協調規定刑罰轉換細節
通過的民事司法協助法包括4章38條;刑事司法協助法包括4章42條;正在服刑囚犯移交法包括4章48條。
根據正在服刑囚犯移交法,公安部是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正在服刑囚犯移交的中央機構。
公安部長主持,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協調規定細節。
關於此問題,主任黃清松表示,有意見建議考慮規定公安部長主持,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協調規定細節不合適且不必要。
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刑罰轉換是複雜問題,直接影響正在服刑囚犯的權利,而越南與各國的刑事政策有許多差異。
因此,委員會建議保留原規定,以確保法律規定的可行性、穩定性,便於適用,符合立法思維改革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