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草率公證導致13年一無所有:繼續等待處理方向

峴港民事執行局剛剛報告,徵求峴港市人民委員會關於組織對兩家單位執行賠償損失給Thiện先生的意見:廣南省第一公證處和志成有限公司。

對於廣南省第一公證處:

執行局提議市人民委員會指導司法廳牽頭,協調相關機構指導第一公證處根據已生效判決,按照單位自負財務的自主機制原則,履行對執行人的賠償義務。

導致損失的錯誤源於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屬於國家和主管機構的管理責任範圍。

因此建議市指導財政局研究臨時墊付或安排預算來源以賠償執行人的損失,基於法院的判決。

支付後,市預算有權根據規定向第一公證處有責任的個人或組織追償或扣除相應部分。

同時,報告司法部和財政部,請求對涉及財務自主的公立事業單位的民事執行案件提供統一指導,避免拖延和引發申訴、控告。

對於志成有限公司:

為確保有統一的法律依據服務於核實、處理財產和組織執行與第6、11號都市區項目相關案件的工作,建議市人民委員會要求各協調機構儘快回覆執行機構已發送的文件(財政局、建設廳、農業與環境廳、坊人民委員會)。

儘早提供信息、回覆文件,有助於執行機構依法執行程序,確保執行過程的有效性…

因草率公證導致13年苦難

事件始於2012年,當志成有限公司——電南-電玉新區(廣南省)項目業主以21億越南盾的價格轉讓一塊土地給Thiện先生。在簽訂轉讓合同後,Thiện先生申請變更登記但未獲批准,因為公司尚未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

廣南省第一公證處的公證員仍然公證了上述轉讓合同,儘管證書上明確寫著“土地使用費可延遲繳納至2007年7月30日”,不符合轉讓條件。

因草率公證導致13年一無所有:繼續等待處理方向

2019年,法院宣佈合同無效;強制志成有限公司退還21億越南盾;強制該公司和第一公證處有連帶義務賠償Thiện先生超過87億越南盾的損失(各50%)。

但至今,經過多年執行,Thiện先生仍未收到任何款項。

對志成有限公司的執行過程:在巴地-頭頓省,銀行賬戶餘額從469越南盾到超過360萬越南盾不等。

在廣南省,該公司是第6、11號都市區項目的投資業主。

至於第一公證處:僅在國庫存款賬戶中有超過4.36億越南盾,這是工資改革經費,不用於其他目的。因此沒有依據查封、處理或提取這筆款項用於執行…

Thiện先生表示,近13年追訴此案,他花費了大量時間、健康和精神損耗,但至今仍無結果。

公證員的錯誤

根據判決,上述合同無效是由於公證員阮德平——原廣南省第一公證處處長(2017年離職,現於峴港執業)的過錯。

根據國家賠償局和司法輔助局(司法部)的指導,第一公證處的損失賠償不屬於國家賠償責任範圍,根據國家賠償責任法,因為這是財務自主的公立事業單位。

基於2005年民法典,在第一公證處賠償受害人後,阮德平有義務退還已賠償的金額;如果不自願,第一公證處有權起訴。

但至今這些內容仍未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