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修國道未設警告牌,多輛汽車陷入坑洞、輪胎爆裂”事件的信息引起了眾多《青年在線》讀者的關注。
此前,許多居民反映,11月28日晚,居民在7A國道經過演福鄉(舊)立交橋路段,現為義安省演州縣,遇到路面深約10釐米的多個坑洞。
值得注意的是,該修路區域前沒有警告牌,導致多輛汽車陷入坑洞,輪胎損壞。
阿俊表示:“那天下午我經過時看到了,心想那個坑如果不及時填平,晚上走會很危險,結果真的發生了。”
阿武認為:“這樣粗心施工無異於給路人設陷阱,幸好還沒有發生悲慘事故。”
同樣觀點,阿HXCanh說:“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這樣做事的!很容易導致方向盤失控引發事故。這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受到制裁!”
在發達國家,施工方會被重罰,並必須賠償受損車輛。
對汽車停在路上未設警告牌會被罰款感到困惑,阿陳春豪詢問修路未設警告牌會被罰款嗎?汽車輪胎和輪轂損壞,摩托車陷入坑洞會摔倒危及生命。
講述自己曾因陷入類似坑洞而膝蓋韌帶斷裂,車輛損壞,腿腳終身不便,阿光輝建議:“施工人員請考慮對交通者的後果,尤其是在天黑時。”
“坑洞簡單,但生命不簡單”,阿寶政評論道。
許多讀者也認為不要“亡羊補牢”,並建議嚴肅處理不負責任的施工單位。
“必須依法處理施工單位。不能這樣不負責任地做事”,阿桑建議。
阿民越直率指出這個問題是“極其危險,危及生命和財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據律師阮文通(義安省)稱,2028年《道路交通法》第47條規定,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地點佈置臨時標誌和圍欄,並採取措施確保交通暢通和安全。
如果施工單位未執行導致交通事故,將根據第100/2019/NĐ-CP號法令第13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對個人最高罰款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對組織實施施工的單位最高罰款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
如果施工單位未設置警告燈、圍欄導致人員死亡,將追究直接負責施工管理的個人的刑事責任,罪名是阻礙道路交通,根據2015年《刑法》第261條的規定。
據此,該罪名的最高刑期可達10年監禁。
如《青年在線》報道,11月28日晚,多輛汽車在7A國道經過義安省演州縣路段時陷入坑洞,輪胎損壞,原因是施工單位未設置警告牌。許多汽車在輪胎爆裂後不得不停在路邊,等待救援車“解救”。
收到反映信息後,演州縣公安及時到場,聯繫施工單位部署措施確保路人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