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正在審查關於幹部、公務員、職員和武裝力量工資制度的第204/2004號法令修訂文件。草案由內務部制定。
此次修訂旨在完善領導職務津貼制度,以適應當前政治系統內機構、單位組織精簡、行政單位調整以及兩級地方政府組織模式建設的背景。
同時,根據政治局的指示,旨在從2026年1月1日起調整部分津貼制度。
草案將部屬局重新分類為第一類局和第二類局。其中,第二類局保持第204/2004號法令規定的職務津貼係數不變。
對於第一類局,係數有所提高,比第二類局的相應職位高出0.10。
具體而言,第一類局的新津貼係數如下:局長1.10;副局長0.9;科長、支局長0.7;副科長0.5。同時,為支局職位補充津貼,正職為0.3,副職為0.2。


草案中,內務部還提議審查並廢除總局、總局下屬局領導職務津貼的規定,因為總局模式已於2025年3月1日結束運作。這些職務的津貼係數將按照部屬局的框架執行。
同樣根據內務部,在實施兩級地方政府後,鄉級機構在組織調整後的職能、任務和權限已發生變化,因此調整津貼是為了避免誤解“鄉級是縮小的縣級”。
草案規定了兩個津貼級別,並根據地區適用。一個級別適用於河內市、胡志明市所屬的鄉、坊、特區,另一個級別適用於其他地區。
據此,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河內和胡志明市的係數為0.70,其他省份為0.60;副主席分別為0.60和0.50。
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科長在河內、胡志明市兩大城市的津貼係數為0.35,其他地區為0.25。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副科長的係數在兩大城市為0.2,其他鄉、坊、特區為0.15。

草案還取消了廳級、縣級監察員的職務津貼,同時重新規定了部級監察員和部屬局監察員的津貼,以符合2025年監察法和第303/2025號法令關於國家銀行監察的規定。
其中,部級、部級機構監察員保持第204/2004號法令的規定。部屬局監察員的津貼等同於局屬科室領導職務的津貼。
對於機要監察員,目前已有內務部部長2017年第07號通知的規定,因此在本法令中不再規定,以避免重複。

預計該法令頒佈後將於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為避免組織模式轉換期間政策中斷,內務部已提議規定津貼保留和追溯支付的原則。
據此,鄉級領導在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未享受津貼或享受較低津貼的,將按新標準追溯支付津貼並補繳社會保險。
對於部屬局領導在2025年3月1日至局級分類決定發佈前的時間段,將暫時適用第二類局的津貼,並按規定追溯支付和補繳社會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