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特殊機制解決全國範圍內檢查結論和判決中的項目和土地困難

12月8日上午,財政部長阮文勝向國會提交決議草案,擴大國會第170/2024號決議的適用範圍,該決議涉及解決胡志明市、峴港市和慶和省檢查、檢驗和判決結論中項目和土地困難與障礙的特殊機制和政策。

根據政府的報告,執行政治局第77/2024號結論和國會第170/2024號決議在五個地方(河內、胡志明市、峴港市、慶和省、西寧省),截至2025年12月1日,已處理1,759/2,161個項目和房地產(達到81.39%)。

這些項目的總投資價值約為220,433億越南盾,使超過6,000公頃土地得以開發和利用。剩餘的402個項目和房地產設施(18.61%)正在由各地積極處理。

上述結果表明,解決已有檢查、檢驗和判決結論的項目障礙的政策非常有效,符合實際需求,並已得到認真執行。

從而解決了數千個積壓項目的障礙,有助於疏通資源促進經濟發展,防止浪費。

在執行第77號結論過程中,峴港市和慶和省已審查、彙總並提議了230個具有類似法律情況的項目和土地。

政府第751號指導委員會也審查、彙總了全國範圍內1,104個已有檢查、檢驗和判決結論的項目和土地,這些項目在第77號結論和第170號決議中具有類似法律情況。

認識到需要應用特殊機制來解決障礙,政府黨委已提交報告,政治局於2025年11月18日提出意見。

為具體化政治局的指導方針,政府向國會提交決議草案,擴大第170號決議在全國範圍內的適用範圍。

政府確認決議草案確保分級、分權,提高地方執行責任;不合法化違規行為;實施反腐敗、消極和浪費;按規定嚴肅處理相關個人和集體的責任。

草案符合客觀實際和具體歷史背景;協調國家、人民和投資者的利益;保護相關各方的正當權利和利益;確保不引發爭議和申訴,特別是涉及外國因素的爭議。

提議特殊機制解決全國範圍內檢查結論和判決中的項目和土地困難

政府提議補充規定,對於在決議生效前已有檢查、檢驗和判決結論中確定違規時間的項目和土地,以避免繼續處理新出現的違規行為。

草案傾向於規定擴大第170號決議某些條款中特殊政策適用範圍的框架。授權政府規定實施指導和組織,併發布具體清單。

發佈的清單將規定每個具體政策的執行時間限制。

審查此內容,國會經濟和財政委員會同意發佈決議,以解決全國範圍內已有檢查、檢驗和判決結論的項目的障礙。

從而徹底解決長期積壓的項目,疏通投資資源,最大限度發揮土地資源價值。

但審查機構建議明確規定決議適用於“在決議生效前已有檢查、檢驗和判決結論中確定違規時間的項目和土地”。

委員會還建議明確規定授權政府規定決議的實施指導和組織。

發佈具有類似法律情況的檢查、檢驗和判決結論清單,並對項目和土地清單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真實性負全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