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國會通過了節約與反浪費法案。

該法明確規定,收到浪費信息的機關、組織負責人有責任依法接收、處理、解決舉報和接待公民事宜。負責人還有責任根據權限處理或提交有權限機關處理違規行為,並公開處理結果;向職能部門解釋浪費事件的發生。

監察、檢查、調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直接上級機關負責人收到浪費信息時,有責任指導、組織澄清、制止,並根據權限及時處理或建議有權限機關處理。

反浪費鬥爭者及其親屬將受到保護。當有權限機關未採取保護措施或未及時採取保護措施,導致生命、健康、財產、精神受損時,他們將獲得賠償。

反浪費鬥爭者及其親屬將受到保護

該法嚴禁在幹部工作、獎勵、紀律方面對反浪費鬥爭者及其親屬進行歧視性對待,提出強制性標準、條件、評價,造成不利影響;禁止在案件處理期間調動、派遣、借調反浪費鬥爭者。

非法侵犯住宅、住所,佔有、破壞財產,侮辱人格、尊嚴;報復或僱傭、請託、唆使他人威脅精神、報復反浪費鬥爭者及其親屬的行為也被嚴禁。

相反,該法嚴禁利用反浪費鬥爭誣告機關、組織、個人;使用暴力、施加壓力、誣告、孤立、侮辱或侵犯反浪費鬥爭者及其親屬的權利和利益。

財政部長阮文勝表示,浪費行為以及在組織實施反浪費工作中的違規行為已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這旨在充分制度化中央反貪汙、浪費、消極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同時繼承現行規定,確保正確識別行為。

明確識別浪費行為體現了黨和國家在處理阻礙經濟社會發展、錯失國家發展機遇問題上的決心。

該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