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內容規定在《公務員法(修訂)》中,該法於12月10日下午以多數代表贊成票獲得國會通過。
公務員可向非公立企業出資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專門有一條規定了公務員在職業活動和經營活動方面的權利。
據此,如果行業、領域的法律不禁止,公務員可以與機關、組織、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但需確保不違反反腐敗法律規定的利益衝突,不違反工作合同中的約定,且不違反職業道德。
如果工作合同中尚未有約定,則必須獲得公共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書面同意;對於公共事業單位負責人,則必須獲得直接上級管理層的書面同意。
另一方面,如果行業、領域的法律不禁止,公務員可以以個人身份執業,但需確保不違反反腐敗法律規定的利益衝突,且不違反職業道德。
他們可以向非公立企業、合作社、醫院、教育機構、科研組織出資、參與管理、運營,除非反腐敗法律、企業法或行業、領域的法律另有規定。
此外,如果職業活動法律和有權機關的規定不衝突,公務員可以行使經營活動中的其他權利。
在公共事業單位工作的公務員,在科技領域和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可以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權利,以及科技、創新、企業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當公務員不符合崗位要求時,工作合同終止
新法還修訂和補充了關於公務員工作合同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有關於終止合同的規定。
據此,工作合同、勞動合同、服務合同的終止,以及相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按照勞動法、民法和相關法律的其他規定執行。
公務員、與公共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的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與單方面終止合同相關的條款應按照勞動法、民法和相關法律的其他規定執行。
公共事業單位只能在勞動法、民法和相關法律的其他規定相應情況下,單方面終止與公務員、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的人的工作合同、勞動合同、服務合同。
此外,當公務員因專業、業務原因或不符合崗位要求等原因被評定為未完成任務質量時,工作合同將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