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185號法令,規定村、街坊組的組織、活動以及從事非專職工作的村、街坊組人員的制度和政策。該法令自5月26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對村、街坊組的組織作出了規定。根據規定,村設村長,街坊組設街坊組長,這些人員是村、街坊組的非專職工作人員。

除村長和街坊組長職務外,根據任務要求、地區特點以及地方預算的平衡能力,省級人民議會決定安排村、街坊組活動的其他職務,以協助村長、街坊組長或實施居民社區的自管活動。

法令規定,村長、街坊組長的選舉和免職依照《基層民主實施法》及該法的實施細則執行。

在成立、重組、重新組織村、街坊組,或村長、街坊組長空缺的情況下,鄉級人民委員會指定臨時村長、臨時街坊組長來管理村、街坊組的活動。

這一做法將持續到選舉出新的村長、街坊組長,任期不得超過自指定臨時村長、臨時街坊組長決定之日起的6個月。

村長、街坊組長的任期為5年。

如果需要與村、街坊組重新組織的時間保持一致,或因不可抗力情況(如自然災害、疫情)無法按時組織選舉,鄉級人民委員會可決定縮短或延長村長、街坊組長的任期,但不得超過6個月。

如果需要縮短或延長超過6個月,鄉級人民委員會需報請省級人民委員會審議決定。

法令還具體規定了村長、街坊組長的標準。

具體包括:為越南公民,長期居住在鄉、坊、特區的轄區,年齡滿21週歲以上,優先考慮符合規定的勞動年齡人員,身體健康,能夠完成被交付的任務和職責。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以身作則,在居民社區中有威信,得到人民信任,本人和家庭成員在道德、生活方式方面起模範作用,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

具備文化知識、能力、經驗和動員、組織人民的方法,能夠有效完成居民社區的自管工作,以及執行地方基層黨委和政府交辦的任務。

法令明確鼓勵選拔具有符合村、街坊組活動要求的專業水平的人員。

具備信息技術應用能力,能夠滿足任務要求,具備制定計劃、彙總、統計、報告以及按規定執行任務的能力。

不得處於紀律處分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或正在執行法院的判決、決定期間。

與由內務部部長頒佈的關於村、街坊組組織和活動的第04/2012號通知相比,村長、街坊組長的標準基本保持不變,但有所補充和具體化。

第185號法令還規定,在特殊的村、街坊組中,村長、街坊組長、黨支部書記、祖國陣線工作委員會主任的津貼將提高至基礎工資的8倍。

具體包括:家庭戶數在700戶以上的村,家庭戶數在1000戶以上的街坊組,屬於國防重點鄉級行政單位的村、街坊組(根據有權機關的決定),位於邊境、海島地區的鄉級行政單位的村、街坊組,以及特別困難的村。

而不屬於上述規定的村、街坊組,則按基礎工資6.5倍的標準核定津貼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