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6日,國會代表阮光勳——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成員——在與《青年報》交流時表示,如果只有經過分類、粉碎的建築垃圾(廢棄的磚、沙、石),它們可以成為填埋材料,但那些地方必須獲得許可且不損害環境。
在建築過程中產生的未分類垃圾,混雜著廢棄材料如機油、油抹布、水性漆渣、玻璃棉、熒光燈管等,如果填埋到地下,很可能造成汙染,對環境產生長期影響。

根據《青年報》的調查,垃圾被填埋到農業用地、公共土地、湖泊、河岸時非常危險,因為垃圾中的有害物質會滲入地下和水環境。
“當廢物被填埋到地下、河岸或某塊受汙染的稻田時,汙染會擴散,而不僅限於傾倒地點,”阮光勳說。此外,他認為,混雜塑料的垃圾填埋到地下,有些需要數百年甚至上千年才能分解。阮光勳認為,公安部門需要介入,查明破壞環境行為的跡象。
“正如《青年報》調查的那樣,這是故意違規、故意向生活環境排放有毒物質影響社區的行為。公安部門需要介入調查,如果有依據,應考慮追究刑事責任,”阮光勳表示。
據他介紹,對於大型項目,在實施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EIA),EIA中包括處理建築活動中產生的垃圾的內容。然而,目前尚未有規定對項目工地的環境監督環節。
“在施工期間,只有建築監理諮詢,還沒有環境監督,以便在發現不當傾倒時報告給投資方或主管投資機構,及時處理和阻止,”阮光勳補充道。
與阮光勳觀點一致,副教授、博士裴氏安——第十三屆國會代表、資源-環境與社區發展研究院院長——表示,許多意見認為“將廢棄的農業用地填埋作為出租倉庫用地不會浪費資源,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思維,因為土地有使用目的,不允許違反用途”。
在某些地方,如民眾反映的那樣,稻田被剝去肥沃土層後填埋垃圾,據裴氏安說,這是不可接受的行為,因為既失去生產用地又破壞資源。河岸被傾倒垃圾也是如此,對排水、阻礙水流影響很大,使汙染日益嚴重複雜化。
因此,據裴氏安說,需要嚴肅處理以警示,不讓有破壞生活環境跡象的行為再次發生。
據裴氏安介紹,在大城市,城市化進程高,會產生大量建築垃圾,但管理工作部分不佳,管理鬆懈的跡象導致傾倒垃圾現象氾濫。
“建築垃圾的特點是重量大、體積龐大,如果不分類,回收利用非常困難。如果不從分類、收集到規劃轉運點以便按規定回收利用等環節嚴格管理,非法傾倒和填埋現象將繼續重演,造成長期的環境後果,難以修復,”裴氏安表示。

與《青年報》交流時,國會代表範文和認為,環保公司的負責人不能像報道中那樣把責任推給司機。
據他說,當環保公司與建築承包商簽訂合同時,有責任按規定處理、填埋、回收垃圾。但許多垃圾車沒有到達與建築承包商合同中約定的地點,主要責任在於環保公司。
“負責人不能把責任推給司機,因為司機是公司的人。公司必須對此事負完全責任。職能部門需要介入查明,嚴肅處理,以免這種情況再次發生,”範文和強調。
此外,據範文和說,對於建築工地產生的垃圾,除了收集運輸單位的責任外,投資方、承包商或汙染源負責人也必須負責管理、監督、嚴格事後檢查。
通過此事,需要國家機構的堅決介入和監督,以徹底處理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處理活動的“死角”。
水利專家、教授武仲鴻(原農業與農村發展部副部長,現為農業與環境部)認為,這是需要譴責和嚴肅處理的行為。
“使用建築垃圾填埋河岸不僅違反《環境保護法》,而且嚴重違反《堤防法》。從河岸到河床是洩洪通道,因此法律嚴禁填埋以及建造阻礙水流的工程。當洪水上漲時,如果有障礙物,將對整個堤防系統造成危險。
保護河流的規定,特別是大河,自1954-1955年就已存在,我非常驚訝,因為至今在河內仍有這種有害行為,”武仲鴻說。

沱江除了為河內和寧平提供灌溉、排水外,據武仲鴻說,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任務是削減紅河洪水,以保護河內每當上游來水時。據武仲鴻介紹,以前在富壽有紅河蓄洪區,但該地已轉變為生產、種植、養殖、建房等區域,因此沱江河岸的作用更加重要。
“最近,颱風後的極端降雨導致各河流水位上漲,包括紅河,沱江負責削減洪水。因此,‘扼殺’沱江河岸或向紅河灘塗傾倒垃圾是不可接受的,是禁忌。堤防管理機構必須去檢查並要求立即恢復原狀。同時,也應考慮被委託管理者的責任是否完成,”武仲鴻建議。


與《青年報》交流時,環境局(農業與環境部)代表表示,《2020年環境保護法》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和傾倒地點的規劃。因此,各省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管理。
據環境局介紹,各地必須繼續對建築垃圾制定具體規定和指南。同時規劃傾倒地點,以限制和防止如《青年報》調查的那樣,隨意填埋農業用地、公共土地、湖泊到河岸。
與此同時,來自固體廢物管理室(河內農業與環境廳)的信息顯示,根據2020-2030年階段的規劃,河內每天產生2100-3400噸建築垃圾。但實際上,每日產生量波動很大,因為取決於不同階段、時期的建築、拆除工程需求。
與《青年報》交流時,律師張英秀——越南環境經濟協會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認為,《2020年環境保護法》確認了“汙染者付費、修復和負責”的原則。
據張英秀說,政府第45/2022號法令規定,組織或個人非法向環境傾倒、填埋普通固體廢物將受到行政處罰,並強制修復後果。如果汙染行為嚴重,可能根據《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第235條追究刑事責任。具體:非法填埋、傾倒或排放100噸至200噸以下普通固體廢物,將被判處2個月至3年監禁;200噸至500噸以下,刑期增至1-5年監禁。
“對於北部重要河流流域如紅河或沱江,政府總理1月24日的第02號指示已要求加強控制水源汙染,明確汙染者責任…不嚴肅處理以警示,將是對環境的失責,”張英秀強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