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88號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鐵路項目投資

根據決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組織編制、評估、決定投資和調整城市鐵路項目、按TOD模式的城市鐵路項目,其程序和手續類似於地方管理的A類項目;在決定投資時,有權將城市鐵路項目、TOD模式項目劃分為子項目和子項目。

在延長項目時間而不增加總投資的情況下,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無需執行項目調整手續;有權決定城市鐵路工程,包括車站、交叉口、橋梁及相關項目,無需進行建築方案招標。

此外,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採用指定招標形式,選擇諮詢承包商、諮詢費、施工承包商、EPC承包商、交鑰匙承包商、項目投資者。

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工作基於已批准的工程線路方案和位置,被分離為獨立項目。補償、支持、重新安置項目的編制、評估、投資決定按照公共投資法律規定執行。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在獲得建設部統一意見後,有權決定選擇適用於城市鐵路線路的規範和標準,無需執行相關法律規定的批准手續。

同時,在項目試運行前,組織評估和批准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頒發環境許可證,或為不屬於許可證頒發對象的項目進行環境登記。

對於服務於項目的建築固體廢物傾倒場和水稻種植專用地表層,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或建議相關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收回土地、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建築固體廢物傾倒場區域。

對於第188號決議附錄中列出的項目,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將決議規定應用於後續活動,負責調整投資決定,無需執行政策調整手續;決定適用第188號決議發佈後頒佈的法律、國會決議的規定,如果存在更優惠或更便利的機制和政策。

授權期限有效至2026年12月31日,或直至有權限機構發佈文件更改、調整為止。